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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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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媒介中立,媒介中立,就是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进;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避免人为的行业垄断,或媒介垄断; 其三,实施中立,是指在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特别是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 2、自治原则 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应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 3、开放、兼容原则 所谓开放,是指对各地区、各种网络都应开放;兼容性,则是指各种技术手段、各种传输媒介的相互对接与融合。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兼容性、互操作性,是其技术先进性的表现。舍弃了开放、兼容的特质,网络的资源共享与高效运作等优越性,也就不复存在了。任何封闭的疆界、垄断的措施,都是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发展的; 4、安全原则 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 5、“五性”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应具有普遍性、超前性、国际性、统一性和随动性。 (三)组织权威高效的立法机构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广泛,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具体而言,应改变以往由立法机关授权某一个行政部门组织立法的状况,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 (四)电子商务立法既要注重国情,又要注意与世界接轨,不能过于的偏面,走极端。无论是偏向那一方都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所以,应权衡利弊,衡平立法。 (五)电子商务立法应以鼓励性规范为主,通过保护某种行为的合法性,体现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尽量减少限制性规范,对于那些必要的限制,也不宜过于具体,坚持“重视安全”与“促进发展”并举的方针。 (六)全面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 既有的商事交易制度,大都是纸面环境下制定的,有些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羁绊,清除这些法律障碍,使电子商务活动更加顺畅快捷地进行,同样是电子商务立法不可缺少的部分。具体来讲,当前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应体现在“破与立”两个方面。既要按照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又要消除原有的法律体系中不适应电子商务运行的规范。 五 电子商务立法的实施效果 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祢补了我国法律上的空缺,是实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总体目标的一大步骤。 商事交易电子化,是21世纪商事活动的基本趋势。电子商务法的制定规范了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制定电子商务法,成为一种客观的需要,也是我国与世界接轨,加强全球经济交流的必经过程,“不至于使我们错过一个时代”,具体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能基本上解决我国电子商务上出现一些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法律环境,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能解决我国目前电子商务法的混乱状态,协调法律冲突,完善法律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 (三)有利一立法的科学化,促进法治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为社会主义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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