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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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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商务法的几个问题 1、电子商务法的含义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主要研究商业行为在因特网环境下的特殊法律问题。 2、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1)程式性 电子商务法是商事交易上的程序法,它所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有关数据电讯是否有效、是否归属于某人,电子签名是否有效,是否与交易的性质相适应,认证机构的资格如何,它在证书的颁发与管理中应承担何等责任等问题。这些规范的主要作用,都是给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一个交易形式上的"平台",将传统纸面环境下形成的法律价值,移植于电子商务中。 (2)技术性 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这样就将有关公开密钥的技术规范,转化成了法律要求,使其具有一定程度的技术性。 (3)开放性 电子商务法是关于以数据电讯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制度;而数据电讯在形式上是多样化的,且在不断发展变化。因此,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任何技术手段与信息媒介,设立开放型的规范,让所有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想和技巧,都能容纳进来。具体表现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定义的开放、基本制度的开放,以及电子商务法律结构的开放这三个方面。 (4)复杂性 与传统的书面形式相比,电子商务在技术手段和交易关系上都要复杂得多,这是显而易见的。 3、电子商务法的现状与趋势 (1)世界电子商务法现状 联合国贸法会在电子数据交换则研究与发展的基础上,于1996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各国立法人员提供了一整套国际上能够接受的电子商务规则,也可以用来解释妨碍电子商务的现有国际公约和其它国际机制。示范法的颁布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为各国制订本国电子商务法规提供了框架和示范文本。 此后,一些国际组织与国家纷纷合作,制订各种法律规范,形成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高速发展期,其成果主要有: ① WTO的三大突破性协议 WTO建立后,立即开展了信息技术的谈判,并先后达成了三大协议,即: A、《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主要内容是要求各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其电信市场并结束垄断行为; B、《信息技术协议》要求所有参加方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C、《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要求成员方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 这三项协议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稳步有序发展确立了新的法律基础。 ② 国际性组织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指导性交易规则。 国际商会已于1997年11月6日通过《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该通则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原则,为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术语。 ③ 区域性组织积极制定各项电子商务的政策 目前,已经或正在制订电子商务政策的主要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欧盟等地区性组织和国家。1997年4月15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动议”; 1998年月10月,OECD公布了3个重要文件:《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作为OECD发展电子商务的指导性文件;欧盟则于1997年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1998年又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1999年发布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这些区域性组织通过制订电子商务政策,努力协调内部关系,并积极将其影响扩展到全球。 ④ 世界各国积极制订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为了解决网络发展带来的种种法律问题,许多国家在立法上采取措施。对电子商务问题进行统一立法。 据统计,截止2000年9月底,已经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综合性的电了商务立法。它们是:新加坡《电子商务法》、日本《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美国《统一电子商务法》、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哥伦比亚《电子商务法》、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电子交易法令》、法国《信息技术法》、菲律宾《电子商务法》、爱尔兰《电子商务法》等。 2001年,贸法会又审议通过了《电子签章示范法》,成为国际上关于电子签章的最重要的立法文件。 (2)我国电子商务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① 我国电子商务法现状 A、合同法 《合同法》中涉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有三点: a、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 b 规定了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c、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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