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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城北商贸园不明来源玻璃坠落致人伤害案         ★★★ 【字体:
西湖区城北商贸园不明来源玻璃坠落致人伤害案

西湖区城北商贸园不明来源玻璃坠落致人伤害案
盛军华 王浩

  一、起诉内容及证据

  民事诉状

  原 告:陈春秀,女,汉族,1958年3月5日出生,住泰顺县洲岭乡周湾

  委托代理人:盛军华、王浩,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88938397

  被 告:钟**,男,汉族,成年,系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602室业主

  被 告:赵**,男,汉族,成年,系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601室业主

  被 告:王**,男,汉族,成年,系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401室业主

  被 告:郑**,男,汉族,成年,系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301室业主

  被 告: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湖区城北商贸园农贸市场二楼物管办公室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用854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7月5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左右,原告途经西湖区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楼道门口路面(具体位置详见摄像资料及相关证明),被从楼上坠落的玻璃击伤头部,当即头部出血、跌倒在路面上,被送入省立同德医院抢救治疗。入院检查显示,原告右额顶区有玻璃碎片嵌入脑组织中,诊断为右额颅脑玻璃穿透开放伤,行开颅、清创、减压手术。目前,神志转清、创口愈合中,但左侧肢体肌力为零级,仍在省立同德医院治疗过程中。

  原告因高处玻璃坠落受伤的事故发生后,三墩派出所、水月社区、钱塘物业管理公司当日就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勘查工作(包括碎玻璃的收集、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住房破损玻璃的位置和数量的记录、相关人员的调查等),西湖区公安分局技术中队也派员来现场勘验,进行了一些调查工作,但目前未给出玻璃系那一户坠落的书面调查结果。另,杭州部分新闻媒体也在事故当日及事后对事故现场及后果进行了相应追踪报道。

  原告受伤后病情严重,在省立同德医院行开颅手术后,无法行动,需专人照料生活起居,现仍在治疗过程中。至起诉日已支出医药费用 元,每天仍需支出较大金额的医药费用。事故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痛,并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同时,玻璃坠落伤人事故发生后,三墩派出所在水月社区、钱塘物业公司协助下进行调查,保留了现场的客观情况及相关证据,截止起诉日,三墩派出所、水月社区、钱塘物业管理公司均未向原告给出玻璃是从那一扇窗户掉落的书面调查结果。(立案后,原告申请西湖法院向西湖公安分局、三墩派出所调查取证,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和现场勘验工作,西湖法院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和勘验等工作)。

  原告认为:原告截止目前,因病情严重已花费了巨额医药费用,且仍需继续治疗,每天都需支付较大额医药费用。根据事故发生现场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602、601、401、301室玻璃和3楼到6楼的楼道玻璃均存在缺少损坏的情况,原告认为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602、601、401、301室房屋所有权人和该单元楼道窗户管理单位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未尽到对建筑施设的管理职责,存在发生玻璃坠落致人伤害的损害后果的危险。为了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起诉要求上述被告作为物业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共同承担对原告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也希望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尽可能地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举证、法院的调查取证和相关鉴定工作,通过审理明确责任归属,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起诉认:陈春秀

  证据目录

  (注:1-5是书证,6是视听资料,7是物证)

  证据一:2005年7月14日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

  证明内容:2005年7月5日上午在古墩路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楼道门口发生一起楼上玻璃坠落伤人事故的事实。

  证据二:2005年7月18日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二病区《证明》

  证明内容:证明原告陈春秀于2005年7月5日因头部被高处坠落的玻璃击伤送入同德医院抢救治疗,以及诊断情况、手术治疗和现在治疗情况。

  证据三:7月5日事故发生地照片二张(地面、墙体)

  证明内容:事故当天拍摄的6幢1单元楼道门口事故现场的血迹、碎玻璃、雨伞,楼道上面的墙面玻璃窗户情况。(在三墩派出所、电视台也有当日拍摄的资料)

  证据四:杭州部分报纸的新闻报道(7/7、7/20都市快报、7/6今日早报)

  证明内容:2005年7月5日古墩路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楼道门口楼上玻璃坠落伤人事故的相关新闻报道。

  证据五: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住院病人预缴款临时收据13张 84800元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门诊收费收据4张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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