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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义注意义务:词义的曲解         ★★★ 【字体:
信义注意义务:词义的曲解

、勤勉以及善意的义务。法院将渎职行为的构成要素规定为以下几点:“1、存在着律师与客户的关系;2、有过失行为或违约行为;3、有导致原告损失的起因;4、给原稿造成了损失。”法院认为“律师负有基本的信托义务,其中包括专一的忠诚和保密义务……有一种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就是推定欺诈。”于是法院将违反信托义务的构成要件规定为:“1、存在着律师与客户的关系;2、律师未履行信托责任;3、起因;4、给客户造成了损失;5、不存在着其它包含了所提及事实的侵权行为。“法院的推理是:“如果所称的违反义务的行为既可以被认定为违反注意义务也可以认定为违反信托义务。”那么这种主张能够成立的唯一情形便是渎职行为。法院没有进行推理以证明这种区分,也没有依据早期的先例。法院认定克雷姆原稿所称事实,可以导致适用违反信托义务的理论或推定欺诈的理论。法院论述到:“贝斯特只考虑其他当事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克雷姆的利益,因此违反了他的信托义务……”由于该判例采纳了违反信托义务的理论,因此便显得重要了。但是,法院的判决仅仅是一种意见,因为克雷姆没有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法院对违反信托义务和推定欺诈的讨论似乎意味着两种理论实质上是一致的。与其他代理人一样,律师的确对他的当事人负有披露义务。因此,如果律师没有将重要事实披露于当事人,那么他就构成欺诈。他的欺诈在于他没有披露事务的真实状况。克雷姆提出:“当一名律师在代表当事人的利益时有故意的渎职行为,那么当事人就可耆宿他违反信托义务或有推定欺诈行为。”奇怪的是,法院并不同意这种说法。法院否定了如下引用的论断,“在证明律师违反信托义务或推定欺诈行为时并不需要有关意图的证据。”费克斯诉费克斯案对证明推定欺诈所需的证据做了更完整的解释“只需证明欺诈行为存在”。欺诈行为是很难证明的,因为相关的思想状态是内在的。我们有必要用推定欺诈理论来保护处于信托关系中的主体。推定欺诈理论是一项古老的原则。实际上,主观故意被推定存在,因为律师处于主导地位。

  因此,法律是有远见的,不仅只保护所有处于困境中的当事人的交易,还会宣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无效,尽管这些交易在他人看来是毫无争议的。

  许多判例都论述了过失的概念以及违反信托义务。但是,法院的推理却是混乱和互相抵触的。大部分法院对忠诚义务的概念很难把握,因为许多已决判例是争对过失行为的。邓肯教授意识到法院这方面的努力还不够,于是她提出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以使各法院一致对待同一问题。那也许会比当前各州的立法还先进,但是本文作者还是倾向于扩大“违反信托义务”理论的适用范围。本文的目的不是为了确定具体的适用范围以及对于违反信托义务的具体救济,而是为了明确违反信托义务的理论(忠诚义务)与单纯的过失行为是大不相同的。太多的法院仅是强调原告是在试图用一个不同的名称,因为过失行为的理论行不通。许多判决都简单地将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等同于违反注意义务。而其它的法院则虽然表面上似乎承认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不同于违反注意义务,但是又说只要原告以忠诚义务的语句起诉并避免注意义务情况下的一些后果,法院就将忠诚义务的事项视为注意义务事项的“复制品”。虽然事实上诉状中的事项也许看似相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复制品。

  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一名客户对律师的渎职行为并不知情,那么这一事实便说明在许多情况下受信托人违反了第二种信托义务,即没有将重要事实告知客户”。

  那种认为同时主张过失行为与违反忠诚义务仅仅是重复行为的观点并不具有说服力,因为故意行为受到的惩罚远比单纯过失行为的要严重得多。由于律师是代理人,所以他们应负有一切代理人所应有的义务。一名代理人总是对他的本人同时负有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毫无疑问的是,纪律规则在个案中的运用也许会改变普通法的结论。许多法院已规定纪律规则可以用做证据以证明渎职行为。这似乎是个合理的结论。但是如果说纪律规范改变了有关代理的普通法律,这种说法是不具有说服力的。州律师协会有权对纪律上的过失行为和不忠诚的律师采取措施。但是受害的客户仍有权起诉他的律师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论州律师协会采取什么措施。起诉律师的最常用依据是合同理论,注意义务理论(过失行为)以及违反信托义务的理论(忠诚义务)。

  在被告为律师的诉讼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有:对只对专家证词的要求,以及诉讼的构成要件,比如,近因的要求,损害的性质,是补偿性的还是惩罚性的。代理法允许本人起诉他的代理人获得任何赔偿,一些法院依据这一原则给予原告广泛救济。代理法允许没收不忠诚的代理人的代理费。

  威廉•登沃律师同时担任着某避税公司的发起人和投资者的代理人。最后,投资者对登沃提起了集团诉讼。投资者同时提出了基于过失和违反信托义务的主张。初审法院认为在法律上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法官认定登沃没有将该利益冲突告知投资者便构成了违反信托义务。登沃曾与发起人讨论过他潜在的利益冲突,但是却没有与投资者讨论过。法院最后判令登沃将投资者已支付的代理费用全部如数退还。

  法院认为在法律上登沃违反了他的忠诚义务。登沃已向他的发起人客户说明了利益冲突,但是没有向投资客户做同样的说明。

  登沃提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因为它没有证明存在近因。华盛顿州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抗辩,理由是近因只适用于渎职案件。法院论述到:“违反道德规范会导致拒付或退还代理费,这一普遍原则已得到广泛认同。”“退还代理费是一种规制特定违反职业责任以及防止将来出现类似行为的合理方法。”

  法院的论证是正确的。违反信托义务或对客户不忠诚是一种与单纯的渎职行为大不相同的行为。渎职意味着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疏忽是一种略轻于故意行为的过错。登沃的行为违反了他的忠诚义务。他为一类客户谋利而损害另一类客户。他向发起人披露了他的利益冲突但却没有向投资者披露。这些决定都不是无意的。初审法院知道渎职行为与违反信托义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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