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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问题研究         ★★★ 【字体: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问题研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问题研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处 毛雪枫

  内容提要:

  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对此行为的惩处,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存有适用范围不宽,追究程序复杂等缺陷,客观上致使惩处不力,一些被执行人长期赖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司法权威也因此受到损害。笔者结合执行工作实际,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一些观点和建议。

  主题词:

  拒不执行 构成要件 程序 建议

  目录: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现状及原因分析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历史渊源

  ⑴本罪最早出现的刑事立法。

  ⑵中国关于本罪刑事立法的发展

  ①1979年刑法

  ②1997年刑法,

  ③1998年4月8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④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三、构成要件分析

  ⑴ 犯罪主体

  ⑵ 犯罪客体

  ⑶ 犯罪的主观方面

  ⑷ 犯罪的客观方面

  四、关于本罪的认定

  ⑴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界限

  ⑵ 本罪的罪数形态

  ⑶ 本罪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

  五、关于本罪的诉讼程序

  六、对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几点建议

  ⑴扩大犯罪主体范围,提高法定刑期

  ①单位应纳入本罪的犯罪主体,适用双罚制

  ②担保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③提高法定刑期,并处罚金刑

  ⑵完备犯罪客体范围,科学确定罪名

  ①将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直接纳入客体范围  

  ②人民法院生效的决定、通知、命令亦应纳入本罪对象

  ⑶健全和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程序

  ①人民法院民事处罚为前置

  ②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造成严重后果为条件

  ③国家公诉为主,兼采被害人自诉原则

  一段时期以来,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较为突出,一是被执行人难找,二是执行财产难寻,三是协助执行人难求,四是应执行财产难动。究其原因,一是法制观念淡薄,不少人以为逃债、赖债甚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只是普通的民事案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观念支配着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有些领导出于地方或部门利益,采取种种手段抗拒执行或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不协助甚至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另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被执行人并非完全没有履行能力,而是故意“能拖就拖”、“能赖就赖”,抱着侥幸心态,采取隐藏、转移、非法处置财产甚至暴力的方法拒不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截止到2002年8月底,全国各级法院尚有未结执行案件83万余件①。安徽全省法院2000年至2002年6月底共受理执行案件168682件,执结148388件,也有20294件案件未能执结②。在这些未结执行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拒不履行的情形。在一大批案件不能执结的同时,暴力抗法事件却时有发生,从1999年7月到2000年11月,全国法院执法过程中共发生暴力抗法事件249次,有384名法官被打伤③。

  安徽省同期共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21起,有30多名执行干警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并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④。对于这些藐视法律的行为,仅靠民事制裁措施显然不能抑制,必须动用更为严厉的刑罚手段进行制裁。而我国刑法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虽有惩处规定,但现实中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数不多。在全国1999年7月至2000年11月的401名暴力抗法者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41人;安徽省同期的21起暴力抗法事件中,刑事拘留只有2人⑤。个别事件发生后,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得到处理。如2000年摩托罗拉公司申请执行基尔斯公司案,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基尔斯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法院便在对其法定代表人崔某进行司法拘留的同时申请公安机关立案,但公安机关以此案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崔某在拘留十五天释放后便了无踪迹,致使摩托罗拉公司1000多万元债权无法追回①。由于惩处不力,一些被执行人长期赖债而逍遥法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实现,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共中央于1999年7月7日 下发了11号文件,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更是专门提到 “切实解决执行难” 问题,要求全党全社会大力解决,体现了中央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笔者结合执行工作实际,试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下称本罪)的历史渊源入手,对本罪构成要件、诉讼程序等方面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得出的几点亟须完善之处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关于本罪的历史渊源

  本罪最早的刑事立法,出现在1810年《法国刑法典》中。该法第209条规定,“对于法院附属人员,田野森林之看守人、官兵、赋税征收人员、强制执行人员、海关人员、诉讼两造相争物之保管人、行政警察及司法警察官员,于其执行法律或政府机关之命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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