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大全 | 市场营销 | 文案下载 | 猎讯范文 | 猎讯军情 | 网站地图 | 我要留言 | 
▌ 写作范文大全 >> 范文大全 >> 免费论文 >> 法律法学论文 >> 正文     欢迎访问本站,为了尽快获得您所需要的内容,本站友情提醒,请使用站内搜索。  [成年人  2006年6月16日]            欢迎访问本站,为了尽快获得您所需要的内容,本站友情提醒,请使用站内搜索。  [成年人  2006年6月16日]        
《公司法》中单位虚假出资犯罪的刑事责任探究         ★★★ 【字体:
《公司法》中单位虚假出资犯罪的刑事责任探究

员。在单位虚假出资犯罪中,除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涉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可能是一般的行政管理人员,也可能是一般职工等等。如何确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要注意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看其在单位虚假出资犯罪过程中能起到作用大小。如果参与犯罪的是部门责任人,或者是行政管理人员等,在实施单位虚假出资犯罪过程中起到了关键、重要作用,就应属于单位虚假出资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所起作用小,且情节显著轻微,就不能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是看这类人员与单位虚假出资犯罪“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行为的关联程度。如果其他人员使单位虚假出资犯罪的目的得以实施,并按照“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组织、指挥的方案积极地贯彻执行,其犯罪结果与其行为已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应成为单位虚假出资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当然,判断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要对上述二个方面的情况综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正确确定追诉对象,既不能无故扩大打击面也不能放任应追诉之人。

  (三)单位虚假出资罪实行的是双罚制原则。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的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所谓“单罚制”是指在单位犯罪实施了犯罪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只处罚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所谓“双罚制”是指在单位实施了犯罪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虚假出资犯罪案件中适用的是双罚制原则。为此,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问题:①明确对单位虚假出资犯罪的单位主体的处罚,只能适用罚金刑。这是因为单位是纯粹的抽象主体,与自然人在属性上存在差异,单位不具有自然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对其不能适用自由刑和死刑,而只能适用财产刑。②明确对单位虚假出资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刑种,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但不得随意附加判处财产刑。③掌握对单位判处罚金处罚应在刑法规定的罚金幅度内。这样,虽然保证了正确适用法律,但未能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实现刑法之目的。

  对单位虚假出资犯罪实行双罚制的刑法思考

  (一)双罚制是对两个犯罪行为的处罚。

  对于双罚制中两个责任主体的解释有一种流行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在单位(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单位犯罪(法人整体犯罪),两个犯罪主体和两个刑罚主体。还有学者认为,这实际上还是由自然人承担单位(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处罚的主体还是一个,即法人,只不过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有别罢了。由此可见,双罚制不是对两个主体,而是对一个主体即法人的整体处罚,是同一刑事责任根据单位(法人)成员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而作的不同分担,是对单位(法人)的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处罚。一种是“一个犯罪,两个犯罪主体和两个责任主体”,一种是“一个犯罪,一个犯罪主体,一个责任主体”。这两个观点值得商榷。因为既然是两个承受刑罚的刑事责任主体,就应该是两个犯罪行为和两个犯罪主体,否则岂不又落入转嫁责任和株连责任的窠臼,违反罪责自负的原则了吗?单位(法人)犯罪应该是两个犯罪行为,有两个犯罪主体和刑事责任主体,其中一个是客观实在的作为法人成员的自然人犯罪,一个是拟制的单位(法人)犯罪。单位虚假出资犯罪应该是两个犯罪行为,有两个受罚主体。不能忽视对另一受罚主体的处罚力度。

  (二)单位被拟制为法人成为犯罪主体。

  刑法确立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处罚的差异性是建立在公司(单位)具有团体性、独立人格性基础之上的。“单位(法人)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系统整体,它具有自己的整体意志和行为,从而也具有自己的犯罪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然而,并非所有具有“公司”之名的组织体、实施符合构成犯罪要件行为的单位都具有刑法上的独立人格,都能单独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这些单位如果再以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但有悖单位犯罪的理论基础,而且也常常有悖于罪刑均衡原则。应当否认单位在刑法上的人格,转而直接追究单位背后的、操纵单位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刑事责任,亦即应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公司法博大精深,公司法中的诉讼问题浩如烟海,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均能激活法律条文的生命,可以为法律自身的形成和发展积累经验。对于单位违反公司法的犯罪,我们也应转换刑法思想,革新刑事政策,完善单位该类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真正体现罪责相符的刑法原则,并使之真正起到遏制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二00六年八月八日

  参考文献:

  1、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

  2、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版。

  3、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8版。

  4、肖杨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陈兴良主编:《刑法新罪详释全罪》,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7、田承春:《单位犯罪的构成与诉讼》,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上一页  [1] [2] [3] [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虚假违法广告整治月活动方案
    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
    虚假陈述民事损害的因果关系刍议
    虚假资金证明和扣划还贷问题的法律规…
    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在《公司法》中的…
    评述《公司法》之修订
    公司法与外资企业法之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份额继承中的若…
    关注开发商诚信理顺合同关系严防虚假…
    对虚假出资罪的犯罪既遂与继续的刑法…

    Copyright 2003 - 2006 写作范文大全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您用1024×768以上的分辨率浏览本站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网上,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删除。

    湘ICP备06009752号  站长: 广告联系QQ:34468494 46299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