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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的分析方法         ★★★ 【字体:
刑事案例的分析方法

刑事案例的分析方法
杨新京 张继政

  (1 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 100041;2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合肥 230022)

  摘要:刑事案例的分析方法,是法律专业在校生和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的基本方法。从实质上说,案例分析的方法是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和综合运用。近年来,案例分析题在司法考试等各类法律考试中所占分值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一些考生对此有畏难心理。本文较详细地介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关键词:刑法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司法考试

  如何对刑事疑难案例进行分析,是法律教学、司法考试和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法律专业在校学生和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的基本方法。案例分析的方法,从实质上说,是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和综合运用。近年来,案例分析在司法考试、法律专业自学考试、检察官素质考试等法律考试中所占分值有逐年增长的趋势,考试中不仅有专门的案例分析题,而且选择题也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要求应试者从所给的数个答案中选择出正确的答案。正确掌握刑事案例分析的方法,无论对在校生还是应试人员以较好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还是对司法工作人员搞好业务工作,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以下介绍刑事案例中刑法案例分析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三是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如果是司法考试,只需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不用指出具体适用的刑罚)。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定性

  首先需要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肯定不外乎两种结果,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必须说明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例如: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主要有:

  1、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即使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相关规定,就必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不能以犯罪论处。例如,1979年刑法第160条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鸡奸行为。但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四个新罪名,并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但在新分的四个罪以及其他的各项罪名中,都找不到有关鸡奸行为的规定。因此,对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鸡奸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2、刑法第13条中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书”所说的情况,主要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些罪名,如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在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达不到构成该罪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时,不能以犯罪认定。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负责,如果实施了这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则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犯罪的,仍应当负刑事责任。它们是:奸淫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2款);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第267条第2款);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第269条)。

  5、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这里指的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属于意外事件的。即刑法第16条规定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但在案例分析时,应当注意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的犯罪之间的界限。

  7、正当防卫的。即: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和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在上述两款之外,属于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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