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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历史考察 | ||||
重点治理是综合治理的突破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点治理,指的是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某一治安混乱的地区进行综合整治。以迅速改变治安面貌的工作方式。 “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综合治理的方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科学的刑事政策思想。 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强调: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两个决定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工作任务、要求和目标、工作范围、原则、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和组织体制、重大措施等一系列问题,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经验上升到了系统的理论的高度。同时,也标志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从单纯的中共中央的批复性的决策以及全国政法会议决议中走出来,开始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两个《决定》的通过,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两个《决定》确定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思路。 1991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职责任务是,协助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两个《决定》颁布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全国各地普遍推开,标志着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进入全面发展时期。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法制化、规范化加快 两“决定”,一个是国务院基本法规性文件,一个是“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性文件颁布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逐渐法律化,“综治委”制定了不少部门规章,随之全国掀起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法律化的高潮,除了制定象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大量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外,还制定了大量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文件。 (1)部门规定、指导性意见、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 1991年5月8日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1991年12月25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以及《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 1992年6月2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学校的社会治安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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