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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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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师对朝阳区教委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第一审); (5)、教师不服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上诉(第二审); (6)、教师提出的人事争议仲裁申诉; (7)、教师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的人事争议民事诉讼(第一审); (8)、人事争议民事诉讼(第二审)。 -------------------------------------------------------------------------------- [二、对现已涉及到的非法律程序问题分析] [1]、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孟娟作出“停职检查决定”的分析。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称:《党章》或党章)[1]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据此“中共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委员会”属于党的基层组织。 (2)、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处分的程序与权限: 根据《党章》:第三十八条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四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上述规定,首先,对党员处分应当经过相应的程序。其次,处分应针对党员的违反党纪行为以及党内职务。 (3)、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党委作出京朝社党发[2004]6号《关于给孟娟同志党内通报批评的决定》与京朝社党[2004]7号《关于孟娟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均不符合党章。 首先,其处分没有经过党章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其次,不论是“停职检查”还是“党内通报批评”均不是党章上所规定的处分项目,两个决定于《党章》无据;孟娟系中共党员,在党内有教师支部组织委员职务而工作岗位上并无领导职务,党委的停职检查决定并未针对孟娟教师支部组织委员职务。因此,朝阳社区学院党委对孟娟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是针对孟娟在学校的工作岗位——“本院教师兼网络管理员”的停职,从朝阳社区学院党委两个文件,先是党内通报批评,然后立即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足以证明这一点。因此,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党委作出京朝社党[2004]7号《关于孟娟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说得轻一点是职能错位,党委行使了行政职能,从法律角度上讲是一种侵犯学校行政职权、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2]、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对教师孟娟作出“停职检查决定”的分析。 2004年7月20日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部分领导向孟娟送达了一份载明日期为2004年5月18日的京朝社院[2004]16号《关于孟娟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就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的这一行为,可以清楚看到: 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决定) 京朝社院(2004)16号 -------------------------------------------------------------------------------- 根据党委《关于孟娟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鉴于孟娟同志一段时期以来无视组织纪律、公然搅乱全体大会、擅自在集体活动中早退、擅自修改学院上网文件内容的事实,鉴于孟娟同志多次公开散布未经核实的言论,散发小字报已构成他人人身攻击且严重干扰了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事实,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暂停孟娟同志一周时间(5月18日-5月24日)的网管员和教学工作,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检查。
主题词 学院 停职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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