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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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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上诉状与一审庭审中主要观点没有实质区别,但在上诉状中也一点点新的问题,如提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成都大学的人事争议进行的是居间调解和类似于仲裁的处理活动”,对于这点在本案一审时《答辩状》没有提出,而是在庭审中其代理口头提出的,一审败诉后直接将这一说法载入《行政上诉状》。其口头理由是,1、无管辖权;2、移送省教育厅被拒绝方才主动居间调解和类似仲裁活动。对于这点已在《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做详细阐述不在重复。这里要讨论的是,既然移送省教育厅,那么就应当出示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其二、“明知”无管辖权、明知又被省教育厅拒绝移送,不受理即可;其三、既然是调解就应当给当事人一个调解通知之类文书,为何在诉讼之间都没有调解之意思表示,整个处理过程也无任何调解文书或调解程序或调解事项;其四、教育行政机关何来调解权,行政机关的调解权不能由自己主观意思决定,而必须法定。况且调解也需要当事人自愿与申请,杨茂提出的是教师申诉书而非人事争议调解。其五、教育行政机关更无人事争议的调解权与处理权。其六、不仅“居间调解和类似于仲裁的处理活动”不是事实,是谎言,即使真这样做了也是违法。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成都市教育局认为在诉讼中假称“不具有作出《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的行政职权”、“是居间调解和类似于仲裁的处理活动”便逃过违法行政责任,而你依据行政职权所进行的调解处理活动仍是行政行为,依然是违法行政。 成都市教育局上诉状称“在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即使上诉人经有关部门的裁定或指定取得该申诉案件处理的行政管辖权,教师申诉的处理期限也应当从有关部门的裁定功指定生效之日起算。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存在“行政程序违法”的情形。”如果真正是成都市教育局现提出的“调解”,那么民间调解根本不存在法定期限问题,更不存在管辖权导致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上诉状的意思是说,从绝对时间上看,成都市教育局作出《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的时间为60天,确已超过教师申诉处理的法定期限30天,但由于没有确定管辖权而后为确定管辖权而延误了期限,因此应从确定管辖的那天起计算,没有超过30天,故没有行政程序违法。如果不是处理教师申诉,而是“人事争议调解”何来超过教师申诉的期限问题,上诉状的这一说法本身就印证了成都市教育局本身就是在处理杨茂的教师申诉这一事实。 [2、二审庭审中的有关问题 ] 成都大学自2003年升格为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院校,关于成都市教育局上诉提出本案应当适用《高等教育法》第68条、第13条、第62条来确定其无管辖权,其杨茂教师申诉应由四川省教育厅管辖。对于高等院校教师申诉受理确属于省级教育厅管辖这点不错,但:1、成都大学在升格为本科层次后仍不属于四川省教育厅管辖,自然适用《高等教育法》就存在问题,成都市教育局在《行政上诉状》中称“由于上诉人对成都大学的教师申诉无管辖权,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的教师申诉后,根据相关规定曾将被上诉人的申诉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四川省教育厅。上诉人在四川省教育厅拒绝接受上诉人移送的申诉案件后,......”也证明省教育厅并不主管成都大学,否则拒绝移送就是违法。2、四川省教育厅拒绝接受移送表明,成都大学并未真正意义上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序列,故省教育厅无管辖权,同时其拒绝移送也表明省教育厅依法行政。3、杨茂提出申诉是2002年12月23日,成都市教育局于2003年2月23日作出《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教育部发函时间为2003年5月此时成都大学尚未升格为本科层次。综合上述各点,如果本案适用《高等教育法》来确定管辖权是不符合本案基本事实的。 关于成都市教育局上诉提出本案应当适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5条等条款规定来确定对成都大学除名决定案件的管辖问题。成都大学作出除名决定是其行政管理行为,而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因此本案也不能适用此“暂行办法”。 关于成都市教育局上诉提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适用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八条的规定,认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适用法律不当。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是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应适用《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认定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了便于教师对这一法律概念的理解与认识,这里作一定程度的展开阐述:首先讨论成都市教育局在行政上诉状提出的观点:1、指控“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是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是人民法院能够解决的问题,其作为市级、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对国家最高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提出这样的问题,似乎有些六亲不认的状况;2、《教师法》系行政法范畴中的基本法,也是特别法。在我国对于法律的解释有几种表现形式,人大作出的是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解释是司法解释、行政机关作出的解释是行政解释,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属于行政法具体应用解释,而不是部门规章。3、《教师法》1994年施行,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于1995年10月6日公布,《立法法》于2000年7月1日施行,按照 最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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