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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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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4)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5)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6)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7)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更应该熟悉并掌握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内容,才能在工作中正确应用,也才能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也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003年9月5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3)《法律辞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4)《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汇编》--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 (5)《现行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汇编》--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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