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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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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的种类 1、法医鉴定,确定死亡原因,伤者的伤情鉴定等。一般由司法机关承办案件进行的较多。 2、司法精神病鉴定,确定当事人、证人、检举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今后的工作中将会遇到这方面的问题。 3、科学技术鉴定:如对书法、枪弹痕迹的鉴定。 4、会计鉴定,对会计帐目、单据、报表等是否真实,反映经济活动的鉴定。 5、其他技术鉴定,如烟草真假的鉴定。 在办案中,要不要进行鉴定,采用何种方法鉴定,必须根据具体案件来决定,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中,必须对商品的真伪进行鉴定后,结合其他证据,才能据以定案处罚。 三、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办案机关对鉴定结论要同对待其它证据一样,既不能盲目地相信,也不能随便推翻,必须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认真地进行分析,确认其可靠时,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审查判断鉴定结论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送交鉴定的材料是否合法可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需要移交鉴定的,必须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抽样送检,所得到的鉴定结论,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这就要求办案机关在抽样送检时,程序必须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1)抽检机关的合法,是指由办案机关进行抽检,不是由其他非办案机关抽检。(2)抽检中的程序合法,是指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进行抽检。(3)鉴定机关的合法,一是指由法定的鉴定机关进行鉴定,二是由具有专门技术的科研机构进行鉴定,如对药品真伪的鉴定,必须由药品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而不能由街上游医进行鉴定。 2、审查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使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完善,方法是否科学,送检单位要求鉴定的项目,是否都进行了科学鉴定。 3、了解鉴定人的技术水平如何,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某个问题的专门知识,能否胜任他担负的鉴定项目,这要求办案机关在送检前对鉴定机构有所了解。 4、了解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有粗技大叶或者受外力影响的情况。 5、审查鉴定结论是否说明了应当说明的问题,前后叙述的鉴定情况与最后结论是否一致,如有矛盾,结论缺乏依据,则不能采用。 6、将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对照比较,相互印证。 鉴定结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配合使用,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防止单凭一个鉴定结论就草率定案的错误做法。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是否同意,由办案机关决定。 第十三部分 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 一、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概念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机关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案件现场或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对勘验情况及结果所制成的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的特点是:(1)是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特征材料的客观记录;(2)是在案件发生后,由办案人员通过勘验,以文字或绘图、拍照等方法来证明案情的证据。(3)是办案人员通过勘验而对勘验对象所作的如实记录。 勘验笔录的意义在于:(1)是保全、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2)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依据;(3)是判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依据。 特别强调:现场进行勘验时,应有见证人和当事人参加,见证人必须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公民,如当地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等)或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若当事人不在由当事人成年家属到场。 勘验笔录的内容包括:(1)案由及概况;(2)勘验时间、地点;(3)勘验中所见如实记录;(4)附记和签署,该笔录应由勘验人员、笔录制作人、当事人、见证人签名盖章。 现场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察看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后制作的记录。在广义上讲与勘验笔录是一样的。 二、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审查判断 两种笔录在案件中是最主要的证据之一,在办案中应认真审查判断,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审查两种笔录的形成过程,是否是当场制作的,还是事后补作的,如果是事后补作的,应当进一步查明是什么情况下补作的。对事后补作的笔录,应注意它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审查两种笔录中所记录内容是否完整,记载是否准确。 3、审查两种笔录的制作是否合法,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笔录是否符合法律手续,有没有检查人员、见证人、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 4、审查两种笔录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这两种笔录应与其他证据相一致,能互相印证,才能使用。 总之,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活动场所、物品等进行检查情况的真实记录,这种证据对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其他证据不能代替的证明价值,这两种笔录,在查处案件活动中,是一种重要的证据。 第十四部分 如何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是审查证据的前提,是查处案件的首要工作,因此,办案机关在立案后,就要求办案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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