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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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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询问当事人 询问当事人,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情况都是真正的违法人员,不会轻易的供认违法事实,特别是违法情节严重的违法人员,往往都是负隅顽抗,拒不承认违法事实,企图蒙骗过关。所以询问当事人的工作是一场尖锐、复杂的面对面的斗争,尤其在调查阶段,情况更为复杂,询问当事人的工作更为艰巨,为了保证询问工作的顺利进行,询问当事人的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询问当事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询问当事人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办案人员应认真审阅已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了解当事人的社会经历、家庭关系、个性和特点,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后的表现等情况,以便“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2、在全面研究已取得的材料和当事人情况的基础上,应拟定询问提纲,确定询问的目的和要求,以及询问重点,步骤和方法,以保证询问工作的顺利进行。 3、询问开始时,先向当事人说明承办案件的办案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4、在询问过程中,还应当根据案情的发展变化,当事人的思想表现等,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方法。 5、询问当事人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使用《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住所进行询问,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6、对于已被拘留的违法行为人,需要询问,要取得司法机关的配合,在他们的配合下依法进行。 7、如果一个案件中有多个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注意防止他们互相串供。 8、询问当事人,首先查明当事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1)如果当事人承认有违法行为,应让他陈述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过程和结果等具体情况,以及参加违法活动的有关人员,(2)如果当事人否认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承认有违法行为,但提出有不受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的辩解时,应让当事人进行辩解,(3)如果发现当事人的口供、陈述不符合客观事实,有意隐瞒违法行为或避重就轻,就应当向他提出问题进行询问,以查明其陈述不清、不足,有意隐瞒之处或者矛盾之处,当事人对办案人员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 9、询问当事人可以根据案情情况多次反复进行,在询问中如有同案当事人或者重要证据线索,应该深入调查研究,取得证据后再进行询问,只有把询问与查证工作结合起来,才有利于询问工作的顺利进行,判明当事人口供的真伪。 10、询问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除《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利以外,当事人还享有以下权利。(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2)有权自行辩解的权利;(3)有权辩认物证,听取宣读证人的证言的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并对此提出意见;(4)有权申请重新取证;(5)有权作最后陈述;(6)有权要求阅读或者宣读询问笔录和对询问笔录错漏之处作修改补充及纠正。 11、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辩解要认真分析,看有无根据,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如当事人的辩解是有事实有根据、合情合理,就应当加以考虑和采纳。对无理取闹,不合理、不合法的狡辩应当场回击。 四、对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由于当事人在查处案件活动中所处的特殊关系和地位,以及案件查处的结果与他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当事人的陈述存在两个方面的可能性,一是当事人在政策和法律的教育下,或在事实证据面前无法隐瞒与抵赖的情况下,可能供出全部或者部份真实的违法事实,另一方面,当事人出于各种思想动机,怕交待后要加重对自己的处罚,有的存在侥幸心理,自认为行为诡密,手段高明,不易被人发现等心理,根据当事人口供的两种可能性,在判断口供时,既不能完全相信,也不能盲目轻信,口供必须得到其它物证或者人证的证实后才能采用。 审查判断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审查当事人供述与其他人证、物证是否一致,有无矛盾,注意哪些问题是口供、证据俱全,而哪些问题是有其他证据无口供或者是有口供无其他证据,有口供无其他证据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查处制假案件中,虽然有当事人的供述承认有制假行为,但没有鉴定结论证明当事人所制造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就不能定案处理。 2、审查当事人的供述是如何取得的,首先要弄清当事人的口供是直接向办案机关口述,还是文字供述,其次要弄清是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口供,有无逼供、诱供、指供的情况,严禁把逼供、诱供、指供的供述作为证据使用。 3、研究当事人供述和辩解的思想动机,应分析是在什么情况下,出于什么动机供述的,是否有夸大虚构的情节。对当事人一直供认的口供也要查证,不能认为当事人一直供认不讳的就自然可靠,有些当事人由于出于各种因素,没有吐露真情实话,也是常有的。 4、注意当事人前后的供述,以及同案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口供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应当进一步查证,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去伪存真。 总之,审查判断当事人的口供,注意当事人口供的特点外,还应将当事人口供与同案的其他证据相联系起来加以对比,综合分析,找出异同点,进行逐一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处理的依据。 第十二部分 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一、鉴定结论:是指办案机关指派、委托、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以后作出的书面报告。 鉴定结论,具有专门性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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