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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资入台促进两岸经贸双向交流交往         ★★★ 【字体:
陆资入台促进两岸经贸双向交流交往

入台从事投资行为管理机制,台湾规定陆资转让其在台投资时采许可制,转让人及受让人应会同向台湾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才能转让。

  陆资公司认许及分公司登记应附文件及规费是:陆资公司新设认许,执照费二千元新台币。另按在台湾境内营业所用资金缴纳四千分之一的新设公司规费。

  陆资公司进入台湾投资,台湾的法源是: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的,二00三年十月九日修订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七十三条;其原法条为“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持有股份超过百分之二十之外国公司,得不予认许。经认许者,得撤销之。外国公司主要影响力之股东为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者,亦同。”

  原法条关于“陆资公司”认定为:“陆资不超过20%的外国公司”为陆资。新修订的七十三条册掉了20%的比率的限制,授权主管机关制定:投资比率,投资方式、限额、业别项目、投资人资格、许可条例等。具体相关事项待台湾主管机关拟定后,经行政院核定发布后即会明确陆资的定义。

  台湾当局已通过在台湾的陆资公司(即陆资不超过20%的境外公司)有香港电讯,大东唱片公司,港龙航空,国泰航空,澳门航空等。香港东亚银行是陆资中国银行占11.7%,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东亚银行在台北设立分行。是第一家含有陆资进入台湾的银行。现台湾有两家银行在上海、一家在昆山设办事处,明年可以申请设立分行。而大陆工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都有意入台设办事处与分行,中国贸促会有意到台湾设办事处,大陆商品洽洽瓜子、娃哈哈饮料、酒鬼酒、燕京啤酒、青岛啤酒等业已进入台湾销售,潭渔头火锅店、大清花等餐饮业也进入台湾开店。去年青岛啤酒四月入台至八月就在台销售二万多吨,超过全年一万五千吨的目标,为让台湾民众尝到最好最新鲜的青啤,青岛啤酒将与台湾三洋公司合作在台湾屏东建一座年产十万吨的啤酒厂 ,已购地数万坪,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青岛啤酒进出口公司总经理等十五位人员到屏东龙泉厂参加台湾青啤设厂仪式。联想集团在台北市宏泰大楼设《国际采购中心》总经理卢建军现常驻台湾。

  如上所述,两岸加入WTO之后,两岸经济在区域经济的整合过程中,如能加强双向经贸交流交往,大陆资金入台,大陆商品入台,大陆经贸人员入台,有利与台湾民众与岛内经济,有利于两岸经贸交流的平衡发展。两岸的经济关系就会更加密不可分,就可能朝经济的整合与大中华经济圈方向前进,

  两岸经贸的双向交流与合作的启动,陆资资入台、陆资企业进入台湾设立分公司,使之成为两岸经贸交流合作在台湾的窗口;相信陆资企业能为两岸经贸合作、两岸交流交往做出更多的贡献。

  台湾国际法律事务所顾问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海南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上海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梦舟

  上海手机:13012869413;台湾手机:0963179012;

  上海电话:021-63568800--612/611;传真:021-63569988;

  李梦舟律师网址:www.u828.com; 电子邮件:mengzhouli@hotmail.com

  附:台湾新增修的《关系条例》四十条之一、之二,六十九条,七十三条

  第四十条之一:“大陆地区之公司组织,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其分公司在台营业,准用公司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一、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一条至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三十八条及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

  前项业务活动范围、许可条件、申请程序、申报事项、应备文件、撤回、撤销或废止许可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经济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四十条之二  大陆地区之非营利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非经各该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从事业务活动。

  经许可在台从事业务活动之大陆地区非营利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不得从事与许可范围不符之活动。

  第一项之许可范围、许可条件、申请程序、申报事项、应备文件、审核方式、管理事项、限制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各该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七十三条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

  依前项规定投资之事业依公司法设立公司者,投资人不受同法第二百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国内住所之限制。

  第一项所定投资人之资格、许可条件、程序、投资之方式、业别项目与限额、投资比率、结汇、审定、转投资、申报事项与程序、申请书格式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有关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依第一项规定投资之事业,应依前项所定办法规定或主管机关命令申报财务报表、股东持股变化或其它指定之数据;主管机关得派员前往检查,投资事业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投资人转让其投资时,转让人及受让人应会同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原第七十三条条文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持有股份超过百分之二十之外国公司,得不予认许。经认许者,得撤销之。

  外国公司主要影响力之股东为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者,亦同。

  第六十九条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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