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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与港澳CEPA项下的《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政策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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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港澳CEPA项下的《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政策分析 【关键词】CEPA、原产地规则、货物贸易 一、引言 内地海关总署于2005年12月27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加以修改,于2005年12月30日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CEPA内地方面关于原产地规则的阶段性修改更加明确了CEPA原产地规则中原产地的判定标准,对澳门货物在内地获得更优惠的关税待遇具有重要意义。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属于国际与区域货物贸易法的范围,为了更进一步理解新的规则,以下试图对原产地概念、原产地作用以及原产地具体规则和新的《规则》对原产地规则的具体修改做出解读,以便使澳门的货物在内地获得更为优惠的关税待遇。 二、原产地、原产地作用 原产地(Origin)的原意是指来源、由来;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是指货物或产品的最初来源,即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国际贸易货物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加入国际货物流通的货物的来源地,即货物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或进行了最后的实质加工的加工地[4]。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经济分工合作产生的新特点,“原产地”这一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项产品往往会在几个国家或地区内经过数道生产、制造工序,而后进入国际贸易流通领域。因此要确定它们的原产地为某个国家或地区,就必须建立一套新的完整的原产地制度,即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的作用在于:(一) 在关税方面:如果从不同国家进口的货物在进口国的关税规定中享有不同的待遇,则进口国首先必须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从而对不同国家的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例如,在决定对某项产品是以一般税率还是以最惠国税率或普惠制税率征收进口关税之前,必须先要确认该产品是否来自某个有权享受最惠国税率待遇的国家,或是否来自某个有权享受普惠制税率待遇的发展中国家,就必须首先确认产品的原产地身份。否则将无法区别对待,无法按正确的税率征税。(二) 在非关税方面:进口国根据其某些限制性规定,对不同国家的货物给予不同的待遇,包括采取各种非关税措施限制进口,也必须首先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例如,一些国家对不同国家规定了不同的进口数量,便产生了确认产品原产地身份的必要性。在所有的进口数量限制措施中,与原产地身份确认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国别配额,它要求进口商提交进口产品的真实原产地身份,以便一旦出口方将其所得到的配额用完之后即实行限制措施。在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时,产品的原产地身份也同样十分重要,否则就无法确定进行倾销和补贴的主体,也就无法有效加以制止。(三) 在贸易统计方面:各国海关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逐项逐笔分类统计,为政府提供贸易统计资料。各国政府则根据海关统计的数字检查进口许可证和外汇配额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制定相应的贸易政策,掌握国别政策和外贸平衡。 三、 CEPA原产地规则 所谓原产地规则是指各国或地区为了确定产品原产地而采用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5]。它是确定进入国际贸易领域货物之“国籍”的法律规则,其本身是一种贸易政策或贸易管理手段,是一国给予另一国优惠待遇,对进口商品实行数量限制等的判定依据[6]。在当前世界经济区域化、集团化、贸易垄断不断加强,贸易摩擦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原产地规则已是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之一[7]。 澳门基本法第113条也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可对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而CEPA项下的﹤《关于内地与澳门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是两地的又一项在此领域中的合作。但是,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国家和单独关税区之间都要制定较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以防止区外国家的产品利用CEPA的管道享有关税优惠的待遇。同时,只有制定适合内地和澳门自身特点的原产地规则,才能充分体现澳门企业的期望和合理要求,使澳门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根据CEPA实行零关税的货物,只能是原产于澳门的货物,经过澳门转口或简单加工的货物不能享受关税优惠。因此,需要用原产地规则来判定什么样的货物是澳门原产货物,可以享受优惠,什么样的货物不能作为澳门的原产货物。CEPA的原产地规则属于优惠性的,是CEPA双方经过磋商确定的。CEPA原产地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在内地与澳门的贸易中,正确判定进口货物的“身份”,以便给予原产于澳门的货物零关税待遇,避免经澳门转口的非澳原产的产品享受CEPA的优惠。可见,CEPA中的原产地规则对保证优惠关税政策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CEPA的第三章第十条原产地规则及附件二《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对判定澳门原产货物的认定标准,采用了各国和其它自由贸易协议中普遍适用的原产地判定的两大原则,即产品从一国或地区“完全获得”或者产品在一国或地区经过“实质性加工”[8]。并且对2004年开始实行零关税的产品和今后实行零关税的产品制定原产地标准时都将遵循这个基本原则。 (一)、“完全获得”( 相当于完全原产地产品标准- Wholly Obtained Product) 即完全使用本国原料、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在CEPA中是指完全在澳门生产和再经过生产加工获得的产品。它主要是动植物或渔产品,工业产品主要是回收性原材料。例如,在首批降税的273种澳门产品中只有7项以“完全获得”作为判定原产地的曜?script>Wr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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