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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数民族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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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定制,宽刑慎杀 立法定制、宽刑慎杀,是耶律楚材文治主张的重要内容。蒙古贵族进入中原地区之前,还没有系统的成文法。蒙古部落的传统习惯在实践中占统治地位。后来,随着蒙古军队的南进,一些落后和野蛮的习惯也扩散到中原地区,起到了很大的破坏作用。这种野蛮的屠戳政策和无法无天的状况,不仅严重破坏了生产,对蒙古贵族的统治也不利,耶律楚材有鉴于此,提出《便易一十八事》,作为临时性法规,颁布天下。其主要内容是: 1、实行军民分治。 2、楚止官吏擅自科差。 3、贸易借贷官物者死。 4、蒙古、回鹘、河西诸人种地不纳税者死。 5、监主自盗官物者死。 6、应犯死罪者,具由申奏待报,然后行刑。 7、禁止贡献。 采取这些措施,是为了安定社会秧序,确立维护蒙古政权的法制。 (三)、赏罚必信,不徇私情,不畏权贵 耶律楚材不仅主张立法定制,在执法方面也提出了一些值得称道的见解。他的《陈时务十策》的第一策就是强调治国必须“信赏罚”。《元史》记载:有一次有人告耶律楚材违制。元太宗盛怒之下把他拘捕起来,但不久又后悔,下命令释放他。耶律楚材不肯松绑。并且说:“臣备位公公辅,国政所属。陛下初令系臣,以有罪也,当明示百官,罪在不赦。今释臣,是无罪也,岂宜轻易反复,如戏小儿?国有大事,何以行?”这是在批评元太宗:不可拿国法当儿戏,赏罚不信,任心弃法,国政就难以推行。 耶律楚材在执法过程中赏罚必信,不徇私情,不畏权贵,这与他能够廉洁自持、严于正已分不开的。《元史》称赞说:“楚材当国日久,得禄分其亲族,未尝私以官。行省刘敏从容言之,楚材日:睦亲之义,但当资以金帛,若使从政而违法,吾不能徇私恩也”。 总之,耶律楚材作为元初开国的一位重臣,是比较开明和有远见的。他的政治法律主张,不仅在当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而且为后来的元世祖行“汉法”,走封建化的道路奠定了思想基础。在我国各民族的融合和经济文化交流的历史长河中,耶律楚材是一位有贡献的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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