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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 【字体:
少数民族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少数民族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云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石安洲

  唐以后,中国北方主要是由少数民族政权统治,而辽宋金元时期最终完成了统一多民族国家一体化的历史进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也呈现出其特有的光辉。

  一、中国北方的文化交融与变迁

  长城是中国北方的一条历史地理、经济地埋、自然地理的分界线,这一区域上形成了中国北方文化区。以后游牧社会演进,农耕社会发展,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文化面貌。

  长城是农耕民族防御之盾,马队是游牧民族的进攻之矛。两种社会发展不平衡,却又具互补性,因此才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形成了矛与盾的文化碰撞与联系,呈现错综复杂的社会发展脉络,形成游牧社会与农耕社会在长城地带长期磨合、融合的历史。

  这一时期文化交融与变迁的主要特点是:

  1、蛮夷猾夏。这一时期中国北方胡风日趋兴起;辽金时代,胡风很盛。

  2、以夏变夷。辽金长期统治华北,到了中后期则自居于正统王朝。元也是如此。大体遵循了"夷狄入中国则中国之"的历史规律。

  3、由建立少数民族政权到组建复合王朝,再到多元文化并行。

  4、文化永远不会保持静止,文化的流动是双向的。

  二、辽代的法律思想

  契丹族原来居住在辽河上游一带,过着游牧和狞猎的生活。唐朝末年,契丹的势力发展起来,一些汉族农民为了躲避战乱,迁到长城以北,同契丹族杂居相处。契丹人逐渐学会种植庄稼、织布,建造城市房屋,一部分契丹人开始了农耕的生活。10世纪初,契丹首领耶律阿保机统一契丹各部。916年,耶律阿保机称帝,建立契丹国,定都上京,耶律阿保机就是辽太祖。阿保机逐步建立与完善契丹的政治制度,逐步接受汉族封建文化。采取“蕃汉分治”的政治制度,“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辽迅速向封建社会过渡。辽至公元1125年被金所灭,历经210年。

  辽朝发展到中期,已经从奴隶制社会进入到封建社会。辽景宗和圣宗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政治清明,经济中兴,社会稳定,出现了“景圣之治”。辽朝前段是用武力开拓疆土时期,严刑峻法是必然的。此后,则有宽有严,尤其是到景宗和圣宗时期,宽严得宜。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政治关系的一种形式,也是当时阶级关系变动的产物。辽圣宗和兴宗时期,统治者顺应当时形势变化和发展的需要,对法律的作用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因而形成了较为深刻的法律思想。

  (一)、意于治,更定法令。

  辽圣宗耶律隆绪即位以后,在辽景宗更定法令的基础上,对过去的严刑峻法加以彻底改革。他为了实现“锐意于治”的目的,“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慎”。太平七年(1027)七月,“诏更定法令”,命令臣下“《制条》中有遗阙及轻重失中者,其条上之,议增改焉”。辽兴宗更为明确地提出了“法令者,为政所先,人命所系,不可不慎”的立法思想,诏耶律庶成“参酌古今,刊正谬误,成书以进,帝览而善之”。由此可见,辽代中期的统治者认识到法律是求治的根本,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约束官吏和百姓的行为规范。为了实现“锐意于治”的目的,继续修改法律,既减轻旧法过重部分,又吸收了唐律中一些有利于他们统治的内容,体现了择善而从的立法精神。

  (二)、贵贱平等,准法同科。

  辽代的法律自始至终存在着同罪异罚、种族不平等、贵贱不平等的现象,前期表现得尤为突出。到辽圣宗耶律隆绪时期,提出了“准法同科”的平法思想。具体表现在:

  1、不得擅杀奴婢,解放部分奴隶。如统和十三年(995)四月,“诏诸道民户,应历以来胁迫为部曲者,仍籍州、县”。“应历”是辽穆宗耶律 的年号(951-969),“部曲”是对一部分奴隶的称呼,“籍州、县”是把一部分奴隶解放出来,使之成为隶属于州、县管辖的自耕农民。统和二十四年(1006)又下诏:“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开泰六年(1017)二月:“以公主赛哥杀无罪婢,驸马萧图玉不能齐家,降公主为县主,削图玉同平章事。”

  2、改变契丹人和汉人同罪异罚的不平等做法。圣宗以前,契丹人与汉人在法律上不平等。契丹人打死汉人“偿以牛马”,汉人若打死契丹人,“则斩之,仍以其亲属为奴婢”。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现象,太后萧绰摄政时,规定蕃、汉民斗殴一律“以汉法论”。统和十二年(994)又下诏:“契丹人犯十恶者依汉律。”

  3、彻底纠正契丹贵族与普通平民同罪不同罚的弊端。统和二十九年(1011),“以旧法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齐民,惟免 面,诏自今犯罪当 ,即准法同科”。以此限制契丹贵族的特权。如太平六年(1026)下诏:“朕以国家有契丹、汉人,故盖以南北二院分治之,盖欲去贪枉,除烦扰也;若贵贱异法,则怨必生。夫小民犯罪不能动有司以达于朝,惟内族、外戚多恃恩行贿,以图苟免,如是则法废矣。自今贵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按问。”这里已包含着法律面前贵贱平等的思想。

  (三)、宽平法律,用刑详慎。

  古代法律的本质特征是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于是,法令刑狱兹繁,导致“法密则国无全民”,反而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历代统治者在立法思想上,主张“宽简”,在执法上,主张“审慎”。辽代统治者也认识到了这一点。辽圣宗即位后,睿智皇后萧绰称制,“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律”。辽兴宗重熙初年,诏天下言治道之要,萧韩家奴对策曰:“衣食既足,安习教化,而重犯法,则民趋礼义,刑罚罕用矣。臣闻唐太宗问群臣治道之方,皆曰:‘严刑峻法。’太宗笑曰:‘寇盗所以滋者,由赋敛无度,民不聊生。今朕内省嗜欲,外罢游幸,使海内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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