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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学涉及的几个理论问题         ★★★ 【字体:
关于宪法学涉及的几个理论问题

了资本主义,宪法的性质也就改变了,于是产生了社会主义宪法。社会主义宪法也要这两个条件,是更彻底的两个条件。在具备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谈监督。

  2.世界上有两种宪法,也有两种宪法监督。资本主义国家比较典型的是美国,即所谓的司法监督。由联邦法院裁决是否违宪,并决定违宪行为和法律的存废。这是三权分立制度的组成部分。我们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产生其他中央国家机关负责人,同时有权罢免他们;它又是最高立法机关,有权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和撤销其他法律。因此,如果发生违宪的是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日常行使职权过程中即可解决,可以说关于违宪问题在我国基本制度的设计中就已经消化了。它比资产阶级的作法优越很多,根本用不着他们的那种司法审查。

  3.也许会有人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违宪怎么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好比一个母亲,其他国家机关都是它的儿孙,母亲要改嫁,儿孙有什么办法呢?我想制定54年宪法时毛主席说的这句话是有道理的。何况全国人大可以修改宪法,它又何必违宪呢?

  4.宪法实施的根本保障是依法治国、完善法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只有通过普通法律,以及实施法律的其他法规才能落实到基层;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只有通过国家的各种分章程才能规范整个国家工作的全面运转。依法治国,完善法制,就使宪法的原则规定生根长蔓,深入和覆盖全部社会生活,使法制这棵大树根深叶茂。这是宪法的实施,也是法制的完善。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就是为了更好实施宪法。

  六、法的阶级性就是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1.毛泽东讲辩证唯物论的特点时,说它公开申明为工人和劳动人民服务,就是它的阶级性。法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为制定它的阶级服务。毛泽东讲的这个道理没有过时。统治阶级就是掌握政权当家作主的阶级。我国法律所反映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意志,也仍然是在国家中占统治地位当家作主的一个阶级群体。时至如今,马克思主义的这个观点依然是真理。

  2.阶级性和以阶级斗争为纲不同。以阶级斗争为纲是一种极端,不仅用阶级斗争来解释、观察一切社会现象和一切现象发展过程的始终,而且是全部表现为外部对抗的形式。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月,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现代的法律具有阶级性,这是肯定的,不能再走向另一个极端,取消阶级性。

  3.中国几千年有阶级斗争,世界各国大都有几百年或者上千年的阶级斗争的历史,世界范围内的阶级斗争还是很激烈的。试看美国妖魔化中国的舆论天天在造,分化、西化中国的活动从未停止过。我们国内的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时还会激化。例如,取缔法轮功等等怎能说与阶级斗争无关?当然,不可以简单化,实际情况有各种矛盾的掺杂,要做具体分析,更要注意方法。但是阶级分析方法不应当过时。作为共产党员和与政治有密切联系的法学工作者,脑袋里总该有根阶级斗争观念的弦才是。

  七、应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与法的关系

  1.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前面的社会主义四个字不是画蛇添足,而是画龙点睛。社会主义比起资本主义,较为公平;市场经济比起计划经济,较有效率。所以我们选择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它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性质上的区别,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

  2.市场经济体制可以与不同的社会基本制度相结合。与什么样的制度结合,就是什么性质的,可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决定法的性质的是市场经济所结合的社会基本制度,而不是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也属于经济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围,但它只能决定法的形式特征,如覆盖领域、介入生活的程度、调整方法等,而决定不了法的本质。不能把市场经济体制中契约自由看成决定法的本质、法的精神、法的灵魂和中枢神经等,那样就把法的真正本质掩盖起来了。

  3.我们由计划经济通过改革实行市场经济,对于法的要求有很大的强化,法的作用有很大改变,而且日益推动法制建设的完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行政手段配置资源这一块,使法总是无法到位。那时制度和体制不分,体制中的问题往往被看成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冲突,因而动不动就产生政治性的违法犯罪;那时通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面很窄;等等。实行市场经济以后,这种情况有很大变化。但是法的本质并没有变,法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意志的反映,作为人民意志的反映的这个本质并没有变,这一点应当认识清楚。

  4.在市场经济中,各种所有制经济都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规律依法进行活动。要把法人财产权,主要是经营权与出资人所有权分开。不能说进入市场的公有财产,就自然地成为私权。那样岂不把国家和集体出资的公有财产在社会上抹掉了嘛!市场上契约自由中的意思自治也并非就是私的。它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并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实行,否则也是不行的。

  八、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不是权力制衡而是各有所图

  1.它是资产阶级国家机关职权划分和分工合作的形式,是出自于协调其阶级内部关系,实现对无产阶级专政和向外侵略的需要设计的。在对外方面,我们已深有体会。如日本国会反华势力占不到优势时,可以到法院去搞光华寮事件,再不行,又到行政机关文部省利用教科书否定其侵略历史。所以说,三权分立只是其国家机关划分职权的形式,各有其用。

  2.所谓“制衡是三权分立的精华,可制约行政专横,保障人权不受侵犯”,这种说法对吗?资产阶级国家的行政权是保障资产阶级人权的最有效手段,早期的夜警国家就是为资本家看家;后来介入经济生活则是为集体资本家看家和保证利润。劳动者的所谓自由、平等权利只是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而且延伸到全世界。总之,国家通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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