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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         ★★★ 【字体:
面向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

  作者:韩大元主题类号:D411宪法学、行政法学【文献号】1-905

  【原文出处】法学家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199905

  【原刊页号】16~24

  【分类号】D411

  【分类名】宪法学、行政法学

  【复印期号】200001

  【标题】面向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

  【作者】韩大元

  【作者简介】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正文】

  世纪之交,中国社会正发生深刻的变化,面临着法制现代化的跨世纪历史使命。中国宪法学将以何种面貌迈进21世纪,在新世纪的社会变革中将如何进一步发展,这是宪法学家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宪法学在内容、形式与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发生的一些变化,具有不同于20世纪的特点。宪法学的历史使命不仅在于关注与调整现实社会关系,同时它还要着眼于未来,为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设计蓝图,为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提供坚实而统一的基础。对中国宪法学发展的历史作一鸟瞰,认真地总结理论研究的成果与经验教训是中国宪法学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发挥其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我们科学地展望21世纪宪法学发展趋势的基本依据。

  一、20世纪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过程与主要成就

  宪法学作为一门知识体系与理论体系在中国产生与发展已有100年的历史,宪法学的发展记载了中国社会法制化进程中的社会背景与历史过程。中国宪法学的历史起点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中国社会历史条件的特殊性,宪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学科体系所需要的客观条件与环境还没有成熟的条件下,为了适应调整现实权力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需要而出现的,一开始缺乏理论的专业性,知识与理论的积累过程比较长。在回顾中国宪法学发展历程时,首先从理论上需要解决一个观念问题,即宪法的阶级性与宪法学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之间的合理关系。在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同的历史阶段,宪法学所具有的理论成果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自然的历史连续性,这种连续性是以宪法文化的共同背景为基础的,不能简单地以宪法的阶级性否定宪法学知识体系的价值。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的发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宪法学的发展。下面分两个阶段说明20世纪中国宪法学研究所取得的主要成就。

  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发展过程经历了宪法学理论的输入期(1902—1911)、宪法学理论形成期(1911—1930)、宪法学理论成长期(1930—1949)。早期的中国宪法学理论是在西方宪政文化的介绍与传播中形成的,在中西文化的冲突与矛盾中宪法学开始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通过早期改良派思想家的宣传与研究,西方的宪政理论逐步被引进到中国,特别是清末出使西方各国考察宪政的举动在客观上拓宽了中国人了解西方宪政的途径,具有重要的学术上的价值。通过输入期,首先初步确立了以西方宪法理论为基础的20世纪宪法学的知识体系。中国人接触并懂得宪法观念是始于输入期。辛亥革命以后,中国宪法学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进入其形成期。这一时期,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权宪法理论标志着具有主体意识中国宪法学的形成,宪法学者们开始注意宪政与文化价值的相互联系。并关注中国文化的价值,试图以文化的价值解释宪政价值的普遍性,这是宪法学从单纯的输入进入主体性创造阶段的重要标志。到了本世纪三十年代,中国宪法学在复杂、多变的社会条件下表现了曲折发展的时代特点,其理论的现实价值更为明显。特别是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的产生进一步扩大了宪法学的研究领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宪法理论的科学化与现实化。

  尽管新民主主义宪政实践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实现的,但通过苏联宪法制度与理论的介绍,为在中国产生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理论奠定了必要的基础。这一时期除介绍苏联先进的宪法理论外,我国的一些进步学者们在困难的环境下探讨了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宪法问题,为宪法理论的体系化提供了有利条件。张友渔教授、韩幽桐教授是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学者,其学术主张在当时的政治斗争与中国宪法学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中国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理论的形成。

  总之,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在研究内容、方法、体系以及理论价值等方面表现了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历史发展过程,宪法学具有的丰富的社会价值应得到肯定,“纵观新中国成立前半个多世纪,宪法作为一门学科已在我国逐步形成,并且有了初步的发展。当然由于时代的局限,我们只能以历史的水准去要求。假如剔除那些纯属替反动统治作宣传的作品,可以说大部分教材、专著和译本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有社会价值的。”(注: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7页。)建国以前中国宪法学研究的主要成果概括起来有:一是在中西文化的激烈冲突与矛盾中移植了西方宪政理论,为中国传统政治体制的变革注入了一定的活力,使社会变革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宪政的价值。二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宪法学尽管面临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宪法学的政治性与学术性之间难以得到合理的协调,但宪法学发展过程中学者们并没有不加分析地照搬西方的理论,不少学者自觉或不自觉地强调了传统文化在宪政体制中的合理的功能,试图保持宪法学理论的本土性。三是初步建立了宪法学自身的学科体系。建国以前的宪法学在宪法基本原理、宪法学专题研究、宪法学术史研究、比较宪法学研究、宪法学教学等方面建立了学科体系,使中国宪法学内容丰富多样化,为宪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资料资源与研究思路。当然,在评价建国以前宪法学研究成果时我们也要指出其历史的局限性,即由于宪法学缺乏内发性发展的要素,在移植与发展宪法学时造成了明显的实用主义的倾向,未能从整体上理解与把握立宪主义的价值体系与相关的原理,宪法学的学术性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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