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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专利制度中的行政执法权体系 | ||||
作者:柳福东/朱雪忠主题类号:D411宪法学、行政法学 【文献号】1-435 【原文出处】科研管理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001 【原刊页号】66~72 【分类号】D411 【分类名】宪法学、行政法学 【复印期号】200002 【标题】论我国专利制度中的行政执法权体系 【作者】柳福东/朱雪忠 【作者简介】柳福东、朱雪忠,华中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系,湖北武汉430074 柳福东,华中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系,法学硕士. 朱雪忠,华中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系,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专利制度中的行政执法权,主要包括:专利行政许可权、专利行政处罚权、专利行政强制权、专利行政确认权以及专利行政裁决权,各项权力又由比其次位的行政职权组成,从而构成一套宽严相济的权力系统。本文在提炼和总结该权利系统、对其具体构架及其设置的成败得失之处进行剖析的同时,提出了完善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权体系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专利制度/专利行政/行政执法权 【正文】 中图分类号:G306.0文献标识码: 专利行政执法在我国专利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加强专利保护,打击专利侵权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专利行政执法机制必须更为成熟与合理,特别是专利行政执法的法制建设必须不断加强,从而使其能为依法行政的实施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在这种前提下,研究我国专利制度中的行政执法主体所享有的执法权,对其进行归纳、剖析,总结其设置之成败得失,对于专利制度建设,特别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权之间的协调运行,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专利行政执法权是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中的核心要素,是行政执法主体拥有的实施专利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属行政职权的范畴。它是由一系列比其次位的权力构成的一个系统,其结构可用下图表示: 附图{图} 1专利行政许可权 专利行政许可权,系指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专利申请人)授予专利并颁发专利证书的权力。这项权力是专利机关拥有的基本的行政执法权,它对于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制造以及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重要的意义。 专利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并由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颁发专利证书,授权其就某项专利技术享有专有使用权。专利证书是一种附文件的许可证书,由附加之文件对该项被许可专有使用的专利技术的范围、方式、期限等予以说明。但专利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说明专利行政许可同时也是一种附义务的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因此,国家专利局(现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行政许可权的主体。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行政许可,即专利权的授权流程可用下图表示: 附图{图} 2专利行政处罚权 专利行政处罚权,系指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专利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由于该项处罚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或精神方面的利益,因此,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严格限制的。据我国专利法律规范的规定,行政处罚权的结构如下图所示: 附图{图} 2.1罚款权 罚款权系指执法主体强制违法当事人交纳一定金钱的权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才有罚款设定权,国务院部委规章以及国务院直属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只能设定一定数量的罚款。 专利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处以罚款”。可见,专利管理机关享有对冒充专利行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8条、29条规定了海关对收货人或发货人处以罚款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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