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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立法“根据”的次序问题         ★★★ 【字体:
关于行政立法“根据”的次序问题

性法规的规定制定规章。主要理由有二:首先,如上所述,地方政府是同级地方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不仅要执行地方性法规,还有责任通过制定规章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给予具体化。其次,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这就是说,制定地方性法规主要是为了适应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所以在具体规范上可以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所不同(但不相抵触);地方规章也是要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当然要以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为根据,并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其三,对有些事项,法律或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而地方性法规尚未给予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能否直接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制定规章?这也应当具体分析。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常常有两类规范:一类规范是全国普遍适用的统一规范,一般要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规章给予具体化,地方政府不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规章。另一类规范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不强求举国一致,允许各地方有所差别;对此,在地方性法规没有给予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规章。关于根据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先后次序,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规章的“根据”基本相同。

  五、结束语

  上述可见,行政立法虽然有多个“根据”,但除依授权立法外,各行政立法一般都要先以其上一位法的规定为“根据”;认识这一立法关系的特点,对行政立法有序进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是必要的。同时,为了使各行政机关能够正确把握立法“根据”,在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凡需要下位法、特别是需要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给予具体化规定的,应当在法律条款中给予明确规定,以免行政立法无序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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