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范文大全 | 市场营销 | 文案下载 | 猎讯范文 | 猎讯军情 | 网站地图 | 我要留言 | | |
|
||||
| 关于行政立法“根据”的次序问题 | ||||
|
在没有宪法和法律给予授权、又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国务院能否直接根据宪法的规定精神制定行政法规?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实际上,根据宪法规定精神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况也是有的,例如,1988年发布、并于1993年修正公布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就是以宪法的规定精神为根据制定的。但这种作法并不恰当,因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调整国家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并给予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是创设法律规范的基础,是设计各种法律制度的指导,各个立法层次都必须遵循;但是,这不等于说,各个立法层次都可以直接根据宪法的规定精神设立规范。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一般是创制性立法,理所当然地要以宪法的规定为根据。制定行政法规虽然也要遵循宪法的规定精神,但不能直接根据宪法的规定精神设立规范,主要理由有二:一则,如果允许国务院直接根据宪法规定精神制定行政法规,那国务院就会成为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并立的一个立法主体,其结果,必然会造成“二元立法”体制,在行政管理法域甚至会架空或取代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这是我国的国情所不能容许的。二则,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果认为有些事项不必由自己立法的,可以授权国务院立法。未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国务院就直接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自行制定行政法规,这就超越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 三、制定部门规章“根据”的次序 按照宪法规定,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给予授权的情况下,各部、委当然可以根据授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制定规章;但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予授权的情况下,各部、委应当先要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规章,这有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某些事项都已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各部、委应当根据行政法规制定规章。主要理由有三:首先,各部、委是国务院所属的工作部门,执行行政法规,并把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化,这是各部、委制定规章的应有职责。其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这是不同层次的立法。法律的规定应当由行政法规给予具体化,如果需要再进一步具体化的,才由规章给予具体规定,这是一般的立法顺序。在行政法已经对法律的规定给予具体化的情况下,如果制定规章也直接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那与行政法规的规定势必会重复、或者相冲突。再次,如上所述,行政法规是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其所设规范本来就凝结着法律规定的精神;因此,制定规章以行政法规为根据,也就含有根据法律的规定精神。目前,许多规章虽然是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但却不注意标明以何种行政法规为根据,反而重视标明以何种法律为根据,这是不妥当的。 其二,对有些事项,法律已经作出规定,但行政法规尚未给予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能否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制定规章?这应当具体分析:如果国务院已有制定该行政法规的计划,各部、委宜待该行政法规出台后,再决定是否有必要制定规章。这有利于防止立法成本浪费、避免立法冲突。如果国务院认为没有必要制定行政法规,可以由部、委规章给予具体规定,有关部、委当然可以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制定规章。为此,各部、委应当事先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以便国务院统筹安排。但应强调的是:第一,法律明确规定由国务院立法的事项,国务院不能转授部、委立法,有关部、委更不能对该事项自立规章。例如,1995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3条规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方法,由国务院规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却于1995年1月先行公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这显然是不正确的。第二,根据法律制定的规章,如果有些规定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应当报请国务院批准后颁行。例如,1995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规定”。该规定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国务院所属部、委不能直接授权地方省级政府立法;二是省级地方政府制定规章不必以部、委规章为根据。因此,该规章不经国务院批准颁行,也是不妥当的。 其三,对有些事项,法律尚未规定,而行政法规却已经作出规定。如果仅仅从上、下立法层次的关系上说,有关部、委根据该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规章,这并无不可。但如上所述,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行政法规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否则就有违宪法的规定精神;因此,这种行政法规本来就不应当有肯定性法律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各部、委本不宜根据这种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规章。 四、制定地方规章“根据”的次序 按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如上所述,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给予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当然可以根据各该授权法制定规章,这也没有“根据”的次序问题。当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没有给予授权时,地方政府应当先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制定规章,这有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当地方性法规对有些事项已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要根据该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制定规章。当然,地方性法规有不同层次,有省级地方性法规,还有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对于省会市和“较大市”的政府来说,也应当先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一则,各该市政府是同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执行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除在行政管理中给予具体适用外,还有责任通过制定规章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给予具体化;二则,根据本省(区)地方性法规与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这犹如适用普通法与特别法一样,当然要优先适用特别法。 其二,对有些事项,法律或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也已作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还是应当先根据地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