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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税:分析与抉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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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当我们转向现实的政府职能层面而寻求压缩支出规模的途径时,便不无沮丧地是,当我们转向现实的政府职能层面而寻求压缩支出规模的途径时,便不无沮丧地发现,在当前的中国.上述情形的出现有着极大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体制转轨期间政府职能的调整步伐极为缓慢,旧的职能未能减下去的同时,新的职能又增加了不少,既有的法制框架内又几乎没有对政府部门扩张支出欲望构成有效约束的机制,我国的财政部门根本就没有能力压缩支出规模;另一方面,在计划经济的体制环境中运转了多年且没有根除封建皇权理念的政府部门,至今仍习惯于以行政性的手段和非规范化的办法去处理从企业和居民那里取得收入的事项,我国的财政税务部门也没有能力阻止非规范化政府收入行为及其机制的蔓延。 所以,如果我们必须实行减税,那么,有关减税的安排与压缩政府支出规模的举措必须同步出台。并且,减税与减支相权,要将后者放在更为重要或优先的地位。 甚至,退一步讲,即便我们在减少政府支出规模的同时,税收未能相应减下去,我们亦可获得一个“退而求其次”的结果:腾出手来,将由此出现的多余收入用于消化历年的“欠账”或用于削减连年不断的赤字和与年俱增的国债。毋庸赘言,这对于缓解财政困难、防范财政风险,无异于一场“及时雨”。 第二,减税既然属于制度性的安排——要通过规范化的调整或改变税制的行动加以实现,它的操作非同小可,必须着眼于长远,而不能立足于短期。把税收制度的设计同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捆绑在一起,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对税收制度修修补补,力图使其适应政府干预经济的需要,可能不是税收政策的长处所在和主要的作用领域。作为一种规范性很强的政策手段,税收的调节主要不应是相机抉择式的,而应当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正如我们在对国有企业的资金支持方面通常强调“桥归桥,路归路”——不宜采用减免税,而应通过财政补贴一样,在应对当前的通货紧缩问题上,税收政策和支出政策亦应各有侧重。凡属于相机抉择式的、带有短期应付色彩的调节事项,可以主要交由支出政策去完成;凡属于制度变革性的、作为长期战略确立的调节事项,则可纳入税收政策的作用领域。 所以,实施减税也应作为一种长期战略,致力于制度创新。短期措施,特别是一些应急措施,不应使长期的制度结构调整目标受损或受挫。 第三,我国现行的税制还是1994年确立的,从那以后,税制格局并未做什么调整,税收政策亦未有什么大的变化。既没有增设税种(纳入“费改税”系列的车辆购置费改为车辆购置税,以及恢复征收的、属于个人所得税系列的利息所得税,是两个例外),也没有扩大税基,亦没有提高税率。按照可以从任何辞典上查到的约定俗成的解释,这几年来,我们并没有采取什么可纳入“增税”范畴、可用“增税”来定义的举措。税制还是那套税制,政策还基本是原来的政策。对于当前的税收收入高速增长,显然只能由经济增长、征管力度加强和“费改税”等一次性政策调整几个角度去分析。 税收收入可随经济增长而自然增长,会因一次性政策调整而跳跃式增加,这些都属于常识性的道理。通过加大征管力度、提高征收效率谋求税收收入的增长,又是税务部门的天职所在。所以,既不能用增税来解释当前的税收政策,也不应将当前的税收收入形势看做背离减税政策的结果。 第四,在当前的中国,企业和居民所承受的来自于政府部门的负担,并非只是税收。除此之外,政府还使用别的形式、通过别的渠道取得收入。其中,属于规范性的、纳入预算的收入有:企业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以及其他杂项收入;介于规范性与非规范性之间、未纳入预算但可比较精确地统计的收入有:预算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等;纯系制度外且无法加以精确统计的收入,则是由各部门、各地区“自立规章,自收自支”的各种收费、罚款、集资、摊派收入等等。如果将上述四个层次的收入统统相加,中国政府收入的总量起码要以税收收入的倍数计算。 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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