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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荀子的礼法统一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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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提出了“德治与法治并举”的论断,他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就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这既是对我国数千年优秀文化传统的继承和提升,又是适应现实实际的需要做出的光辉论断。这里的德治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强调选择干部必须德才兼备,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这与法治是并行不悖的⑤。这一论断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在很多人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混乱的时候,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道德和法律作为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彼此在各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道德是一种软约束,依赖的是个人的自觉及良心,是一种自律性的东西,其功能是为了扬善;而法律则是一种硬约束,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其功能是为了制恶。两者虽因用力方向不同,但共同维系着社会的稳定,但毕竟由于各自本质不同,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不能互相代替。一旦道德代替了法律,这样势必引起疏于立法的建设,而不利于法律制度的健全。所以,道德作用的发挥应以法律健全为基础。同时法律也不能离开道德而独行,否则便成了无本之木,法律的建设要以道德建设为指导,同时进行。另一方面,法制历史告诉我们:徒法不足以为治,繁法也不足以为治,制定严密完备的法令是容易的,而真正要使之付诸实施并深入人心则并非易事,它要通过执法者公平的执法和广大民众自觉的守法来实现。因此,我们说,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是实现法治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它们相互联系,内在要求是一致的。我们应当立足于本国实际,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批判的继承一切有益的文明成果,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的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并重的依法治国的模式,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①《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②《学术论坛》2002年第4期 《荀子“隆礼重法”的中道尝试》作者:沈寨邓红蕾 ③《管子学刊》2002年第2期 《荀子的礼治思想》作者:刘冠生 ④《管子学刊》1994年第4期 《试论荀子礼法思想的独特性格》作者:高积顺 ⑤《理论探索》2002年第2期 《对荀子“隆礼重法”的现实思考》作者:李云飞李鹏飞 ⑥《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0年9月第2卷第3期 《论荀子“隆礼重法”的礼法观及其现实意义》作者:陈延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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