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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荀子的礼法统一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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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不仅认为礼治与法治相辅相成,而且强调二者具有内在的相通性⑤,他说:“礼者,法之大分也,类之纲纪也”(《劝学》)。按照他的解释,礼作为道德规范,虽然有教育感化的功能为主,但对单个社会成员也有强制性的约束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礼也可以说是广义的法,它是一切法规条例的总纲。由此可见,礼与法是相通的,二者都是治理国家不可或缺的必要手段。基于这种认识,荀子提出了“隆礼尊贤而王,重法而霸”的政治主张,隆礼,并且重法,“礼与刑”,“治之经”的观点。 有治人,无治法 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统治者个人还是法律制度?这是自古以来人治与法治之争的主要内容。荀子作为儒家的一员,“人治论”的代表人之一,认为只有善于治国的人,没有离开了人而能治理好国家的法度,法是靠人来制定,靠人来推行,没有圣王和君主,天下就大乱。强调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即“圣贤决定礼法”。 “身正则令行”。儒家认为:政治、法律、道德的实现都是由己及人的过程,关键在于统治者能严格的以礼法“正己”。用自己的优秀品质和模范行为去感化民众。孔子提倡修身,而荀子则从法理学的角度,从“王者之人”、“王者之制”、“王者之论”、“王者之法”四个方面提出了圣王应该具备的条件。王者之人,应该是能用礼义约束自己,依法理政,明察善变的人;王者之制,是坚持传统的宗法等级制度;王者之论,即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王者之法,以节用、富民为核心的经济财政制度与政策。这四个方面,既有现实君主努力的目标,又是衡量君主的标准。 荀子人治论的最大特色还在于,从法理学的角度加以论证。他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重要的法学概念。在他看来,“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是“法义”的体现。没有“法义”作为指导,无论“法数”多么详细,条文多么具体,也会临事而乱,甚至会产生“刑繁而邪不胜”的结果。他从实际生活出发,认识到社会现象十分复杂,法令不能包容一切,所以还必须以“类”作为“法数”的补充,如此执行法令才能运用自如。以“类”作为补充还要靠人的灵活运用和当机立断,“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由君子灵活处理,注重人的作用。 总之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更明确地阐述了“法”与“人”的关系。他认为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法律能有效执行和适应变化,都离不开“人”的灵活、廉洁和清明。荀子重视人治,并非不要“法治”,“法者,治之端也”,但发挥法的作用与功能要靠人,有圣贤之人和秉公执法是治国之关键。 三合理借鉴,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荀子提出的礼法统一的法律观点,虽然在法律思想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但是总的来说,一直未被历代统治者予以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充份地运用到实际中。荀子之后2000多年的中国社会,对礼法一直没达到和谐统一的境界,长期处于厚此薄彼的状态:秦朝实现“大一统”后,为了巩固统一的需要,采纳法家的观点实行“法治”,用严刑酷法来治国,完全抛开了荀子的注重道德教化的一面;汉以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了,又一味强调“礼治”,“德治”,把“法治”彻底抛在了一边,法治成了补充和辅助工具,形成了重礼仪道德,轻法制的法律观念和传统,道德和法制长期处于不平衡状态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全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重新认识荀子的有关礼治与法治的论述,特别是礼法结合和礼法并重的思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毋庸置疑,法治推动社会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保证国家的政治制度,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它对人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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