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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荀子的礼法统一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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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礼法统一观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荀子认为,人性本恶,故有必要化性起伪,靠什么来呢?通俗的说,他认为一方面要加强道德建设,发挥“礼仪”的作用;另一方面,还要注重法制建设,强化“法度”的职能,从而形成了他既重礼又重法的观点。作为儒家的代表,荀子在论礼法时,始终把礼摆在首位,先秦诸子中谁也没有荀子更加崇礼③,因而多数学者把他归儒家;法家以重法闻名,但荀子也丝毫不逊色,要求将礼的原则法律化,重视礼法在实际应用的效果,因而各个时期也有学者把他划归法家。其实,荀子的礼受到了儒家的影响,但在核心问题上却发展向法家,即引法入礼,礼法结合;荀子的法不乏法家的因素,但在很多方面是按照儒家的思路进行创新的,即引礼入法,以礼统法。 引法入礼,礼法结合 礼者,强国之本也。把“礼”作为国家的根本,是西周以来的传统思想。儒家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仍然坚持“为国以礼”,要求恢复和加强以贵族政权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对周礼进行了不同形式的继承和改造,这种改造经历了孔子、孟子、荀子三个阶段。孔子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性;孟子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荀子则沟通礼法,使“礼治”理论化、系统化、制度化。孔孟强调的是礼的内在精神,而荀子强调礼的外在规范作用,使礼成为具体可操作的范畴。荀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 荀子强调礼的实质和作用在于“分”和“别”,即区别等级。“礼”是最大的“分”,“分”的关键是名分,包括身分、职分、本分、地位等;“分”的要求是区分,确立等级;“分”的内容是依名份而确定的权利义务,使人人各就其位,安守本份,以防上下相争,保证社会不乱④。“先王制礼义以分之”的用语,见于《荀子》各篇。“礼”的等级分别表现在各个方面,如有经济关系上的“贫、富、轻、重”(《富国》)物质财产之分;政治法律上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权力地位之分;社会分工上的“农农、士士、工工、商商”出口职业之分;等等。要明分,且守分。总之,荀子以人性为出发点,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归宿,从天人关系出发论证了“分”的必然性和目的,把“分”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上;荀子的“分”不是个别经验的简单描述,而是由千差万别的名分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权责利相协调的系统工程。同时荀子将“礼”上升到规矩、度量的高度,赋予其“法”的客观性、公平性和强制力(《王霸》说: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犹规矩之于方圆,既错之而人莫能诬也),引法入礼,礼法结合。 以贤能定分,重在平等。主张以礼“举贤能”,确立官僚制度。反对“任人唯亲”,“世卿世禄”,主张“无德不贵,无能不官”,选拔官吏主要看德行和才能,不能依据他们的血缘和出身,这是各等级的人由何人充任的论断。宗法等级是硬性原则的规定,等级是绝对不平等的,而获得它的条件对任何人都一样,等级中包含着平等。这二者是协调统一的,没有等级,不仅不能鼓励人们向上,也不能确立上对下的统治秩序;没有平等,则失去了公平和正义。获得等级名分的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德,二是能④。它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适用每一个人,只要“德能兼备”就可步入等级森严的仕途,要做到“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王制》)。这些主张透露出法家“依功行赏”和“法不阿贵”的精神,明显地展示了荀子和法家的密切联系。 引礼入法,以礼统法 适应封建统治思想的需要,荀子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法制思想,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用以指导法律,即引礼入法,以礼统法。荀子指出,礼与法不是互不相容的对立关系,因而用法治反对礼治抑或用礼治反对法治都不是妥当的。他把礼与法的关系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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