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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乡村“两委”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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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培训选举骨干(月日)。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乡党委、政府于月0日举办一期换届选举工作骨干培训班,对全乡包村干部、新农村指导员、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等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同时要在选举工作的各阶段、各环节开始前,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和分阶段培训,使乡、村两级选举工作人员全面掌握选举程序和方法,熟练地指导和操作换届选举工作。 (二)第二阶段:选民登记阶段(月日至月日)。 1、确定村委会选举日。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委组织部的指导要求以及乡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全乡各村委选举统一定为2008年月日,选举日确定后,以第2号公告公布。 2、进行选民登记(月日—月日)。 选民登记方式: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主动登记和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通过公告或者告知其亲属等方式通知后(要保留书面证据),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登记的,视为放弃选举权,不列入本届选民。 选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户籍在本村的村民。(2)到选举日为止年满18周岁的村民。(3)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 特殊情况及处理: (1)已经农转非的原本村村民,户籍未迁出,仍在本村居住从事生产、生活的,履行村民义务,本人要求登记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予以登记。 (2)已经农转非的原本村村民,户籍已迁出,但人仍在本村居住,不予以选民登记。 (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因长期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与之取得联系不能进行选民登记或经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登记,按规定视为自动放弃选举权利,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入本届参加选举人数。 (4)选民资格确认张榜公布后至选举日前,因婚姻、死亡等其他原因迁入、迁出销户的,应当及时增减,并及时补充公布说明。 (5)对精神病患者等依法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确认后,可以不列入选民登记。 3、公示选民榜(月日-月日)。以户为单位在选举日的日前以第3号公告张榜公布,对选民榜上的遗漏及错误之处及时改正。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在3日内做出解释,以保证村民对选民资格的监督。 (三)第三阶段: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投票选举村委会和村党组织换届选举阶段(月日至月日)。 1、提名各村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根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选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应向村民选举委员会领取提名表,以书面形式提名,口头提名无效。每张提名票上所提名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无效(提名时间从月日至月日止)。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或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同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逾期无效。初步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汇总后,按姓氏笔画为序,在选举日前7日向村民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根据选举办法有关规定,对初步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村民直接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以后,如果初步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由村民代表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当场公布。预选采用三次投票办法,即先预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正式候选人(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后预选副主任正式候选人,最后预选委员正式候选人。初步候选人如不愿意参加竞选,要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声明不参加竞选,并视为弃权不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预选前,发布第4号公告,公布预选时间、地点及本届村委会职数和候选人人数。预选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设立投票箱和秘密写票处的数量和位置,并推选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在选举日前5日内,组织村民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参加预选的村民地表超过半数,则预选有效。预选投票时,必须根据已确定的村委会成员职数等额提名,投票结束后,公开唱票和计票,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并当场公布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1人,出现得票数并列情况时,候选人名额可多于应选名额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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