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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职工因私使用公车的规定 | ||||
县局各单位: 根据省厅管理规定精神,为严格公车使用,确保机关正常公务用车秩序,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职工因私使用公车规定如下: 一、使用对象及缘由: (一)、对象是指全局职工及配偶、子女、父母,离退休人员。 (二)、缘由是指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1、病重、病危急需就医的:2、病重、病危急需转院的;3、病重、病危急需请外地专家会诊的。 二、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由本人或家属向本单位领导提出申请,单位领导向分管局领导或主管领导请示批准。 (二)、县外省内的,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跨省外的,由局主管领导批准。 (三)、使用前,应向县局后勤科领取并填写《因私用车审批表》,但在突发性紧急情况下,也可先使用后补填。 三、符合因私用车条件,经请示领导同意的,费用由县局承担。 四、对擅自私用公车的,一经查实,根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处理。 五、本规定自二OO四年三月十日起施行。本局原有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局后勤科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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