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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环境司2004年工作总结和2005年工作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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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4年工作总结 2004年,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和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精神,在部党组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按照《国土资源部2004年工作安排》的要求,全体同志解放思想,努力开拓,增强服务意识,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地质环境管理水平,使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还需努力,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一)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扩大了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影响 4月18日-20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会议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表彰会。全国人大蒋正华副委员长应邀出席会议并讲话,部领导在会上对地质环境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会议总结交流了建部以来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经验;展示了近五年来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果;表彰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单位104个、先进个人199个,并颁发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成功预报特别奖41名;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面临形势,研究部署了2004年及未来五年的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这次会议,对加强全国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推进作用。会后,各省(区、市)相继召开了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会议,结合实际进行了贯彻落实。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国务院领导表扬 2004年,我们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进行了安排和部署。在各级地质环境管理部门及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下,共成功预报地质灾害686起,避免人员伤亡约29000人,避免经济损失数亿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这主要得益于我们加强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国务院审议通过并公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防治工作将有法可依 今年年初,我司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部法规司进一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立法工作,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相继完成了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相关部门管理职能协调、可操作性实地调研等大量基础工作,通过了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并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11月1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会议认为,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是十分必要的。11月24日,国务院以第394号令公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并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防治工作将有序开展 各省(区、市)的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已全面铺开,并已完成规划初稿的编制工作。其中,福建、广东、安徽、山东、河南、北京、浙江等省(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已通过部级审查,河南、浙江、天津、海南、北京等省(市)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已经当地政府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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