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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不设统一的起征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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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按照简便的方法,假设纳税人没有经营类扣除,而且都使用标准扣除,则2004年美国个税的起征点最低为:单身申报7950美元,夫妻联合申报(带1个孩子)19800美元,丧偶家庭申报(丧偶带1个孩子)16700美元,户主申报(离婚未再婚带1个孩子)14150美元,夫妻单独申报(一方带1个孩子)11850美元。 充分体现量能征税原则 由此可见,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按家庭实际支付能力征税而不是按总收入征税。联邦个人所得税通过总收入扣减家庭必需的刚性支出,如:合理数额的家庭生活费用支出、退休及医疗储蓄个人缴付部分、离婚或分居赡养费、高教费用、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州和市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慈善捐助、住房贷款利息、保险不赔付的家庭财产意外损失、个人职业发展费用等,以及通过总的应纳税额扣减各种必需的税收抵免,如勤劳所得抵免、抚养孩子、托儿费、收养孩子、老年与残疾、高教奖学金、终身学习等抵免,使得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量能征税的原则。而且从1985年起,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各种扣除和抵免额等,每年均按物价指数调整,这被认为是对税法的重要创新,相当于大幅提高了起征点,降低了个税的有效税率,这对占美国家庭总数90%以上的中低收入家庭非常有利。当然,量能征税使个人所得税税基减小,同时也大大增加了IRS的征管难度与成本。 简便性、公平性、促进经济增长是税制的三大基本目标,但税制的简便性与公平性是一对矛盾,税制要更公平和体现人性化,则常常会更复杂;税制要更简便,则常常会损害公平性与人性化。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制因存在各种必要的税前扣除与税后抵免,纵向公平做得较好,颇具人性化,但却过于复杂,使IRS和纳税人均不堪“复杂”之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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