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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08-7-7 8:4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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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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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评价是揭示企业内在价值和提供创造价值途径的行为,因而企业评价的基本功能被认为是导向功能。企业综合评价是相对于单项评价而言,可分为局部综合和全面综合。当前我国是企业综合评价主流——财务性绩效评价就是一种局部综合评价。但是,我们看到企业综合评价正朝着三种综合趋势发展,这就是:评价主体及目的多元化之综合;财务性绩效评价与战略性绩效评价之综合;外部评价和内部评价之综合。本文希望对上述三种综合趋势给予理论上的评述,并揭示这些趋势对我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义。 一、谁要评价和因何要评价 评价主体即评价行为主体,它回答谁要求评价的问题。评价目的是评价行为的动机,它回答为什么要评价的问题。根据简单的行为逻辑——动机产生行为,评价主体及目的构成了评价行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以我国1999年6月颁行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为例,其评价主体是行使国有资本金财产权的政府,其评价目的是为提高国有资本金的运作效率而对企业实施间接管理和监控提供依据,由此而产生评价行为。但是,在评价行为过程中,政府可以自己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价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评价,我们绝不可以把这些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称为评价主体或实施主体。《规则》中按实施主体把企业效绩评价分为政府评价行为和社会评价行为,企业因而成为评价客体(财政部统计评价司,1999)。我们更倾向于根据企业的契约理论,把企业看成是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的结合体。企业价值需要不同要素所者的共同努力来创造和提升,因而不同要素所有者都有揭示企业内在价值和指明价值创造途径的潜在动机,即有企业评价的要求。所以,我们把不同要素所有者作为评价主体,并认为评价主体是提供企业价值增值的源泉。从这一意义上说,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作为评价主体是没有主次差异的,但是,以在“资本雇用劳动”这种主要契约形式组建企业的条件下,资本所有者把自身构建为作用于他人的权力主体,这就是法国哲学家福柯(Michel Foucault)所说的权力领域内的“主体客体化”模式。对于企业评价而言,资本所有者成为评价主体,而企业(实质上应是包括资本所有者在内的全体要素所有者的契约关系束)成为评价客体。现有企业评价的主流模式,包括我国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体系都是这样形成的。公有企业和私有企业仅有的差别在于,作为评价主体的政府具有公有产权主体和规制主体双重身份,从而在企业评价中有双重或多重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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