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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07-10-24 14:1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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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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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和股东决议,现就转让方在**公司的出资转让事宜订立如下条款: 一、转让方将其在上述公司的全部股权(股份及出资额)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成为上述被出让公司的股东,承认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益。 三、转让方股东自转让之日起,不再是公司股东,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四、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受让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交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公司股东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自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转让方: 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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