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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07-7-19 9:0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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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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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高职)生。 第三条 本规定应充分体现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办学思想,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体现依法治校,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体现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应有利于学生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有利于学生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有利于学生遵守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有利于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有利于学生积极锻炼身体,陶冶情操,培养健康身心。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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