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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06-10-25 19:5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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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报告书的编制主要依据如下: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6.29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28 ⑷、《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1996.8.3 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1998.11.29 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 国家环保局 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1999.1.22第6号令、国家经贸委 1999.12.30 第16号令、2002.6.2第32号令 ⑻、《SGT镇暨CZSGT乡镇工业小区总体规划》(1996~2015)1997.5 ⑼、《关于JG公司环境问题处理的建议函》CZ市环保局 郴环函[2003]12号 ⑽、《关于关闭JG公司粗铅冶炼生产线的通知》 CZ市BH区人民政府 ⑾、《CZJG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电解铅、电解银、综合回收车间环境影响评价》合同 CZJG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 2003.8 ⑿、CZ市环境监测站对JG公司有关监测历史资料以及JG公司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3 污染控制与环境保护目标 拟复产工程的工艺是运用电化学原理把低品位铅(粗铅)提纯成高品位的铅(含铅99.994%以上的电铅)。并回收电铅中的阳极泥提取金、银。工艺过程是国内外的传统工艺。因此,污染控制以控制工程污染源达到有关评价标准要求为目的。 基于评价区域内无重点保护文物和珍稀动植物,本评价以: ⑴、SGT镇及厂后山地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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