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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07-2-26 8:0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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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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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1.1 项目由来 CZ市JG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创建于1997年,建有烧结锅——鼓风炉熔炼粗铅、电铅、电银及综合回收生产系统,由于采用落后生产工艺、“三废”治理设施不配套,造成重大污染事故,位于JG公司正北面的林果场内脐橙树绝大部分已死亡,大部分梨树、樟树等阔叶树叶片畸形卷曲、叶片发黑脆化,部分植株死亡;金银花大部分萎缩发黄;桔园中的女贞树、金刚蔸和杂草大量死亡。当地村组自留山的部分松树、油茶树和灌木也已成片死亡。污染事故引起了国家环保总局的关注。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是JG公司粗铅冶炼烧结锅外排烟气中的二氧化硫严重超标。CZ市环境监测站2002年9月的监测结果是:烧结锅烟气中SO2浓度为6195mg/m3,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二级标准6.29倍。CZ市BH区人民政府于2003年6月19日下发了《关于关闭JG公司粗铅冶炼生产线的通知》。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CZ市环境保护局向BH区人民政府提出“对现有电铅、白银及白银加工生产线实行停产整顿,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在未完成环保审批前不得开工生产”的建议。 CZJG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按照上级各有关部门的要求,拆除了粗铅生产系统全部设备,遵照BH区人民政府的批示,根据CZ市环保局的建议,JG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委托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承担现有电铅、白银及综合回收车间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通过收集有关资料,实地踏勘,并征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根据专家评审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大纲批复”我院编制了“CZJG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粗铅冶炼关停,电解铅、电解银、综合回收复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2 编制依据 本项目报告书的编制主要依据如下: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6.29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28 ⑷、《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1996.8.3 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1998.11.29 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 国家环保局 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1999.1.22第6号令、国家经贸委 1999.12.30 第16号令、2002.6.2第32号令 ⑻、《SGT镇暨CZSGT乡镇工业小区总体规划》(1996~2015)1997.5 ⑼、《关于JG公司环境问题处理的建议函》CZ市环保局 郴环函[2003]12号 ⑽、《关于关闭JG公司粗铅冶炼生产线的通知》 CZ市BH区人民政府 ⑾、《CZJG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电解铅、电解银、综合回收车间环境影响评价》合同 CZJG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 2003.8 ⑿、CZ市环境监测站对JG公司有关监测历史资料以及JG公司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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