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更新日期: 2006-11-22 9:02:29 |
文件大小: 281 K |
|
文案类别:  |
文案页数: 299页 |
| 下载次数: 本日: 本周: 本月: 总计: |
| 文案添加: 审核:成年人 录入:成年人 |
滨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方面 第一条 对在经济开发区(含沿海化工项目集中区,下同。)投资的工业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价格下限优惠供地。积极鼓励新上投资规模大、投资强度高的大工业项目。凡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每亩3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每亩2.5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每亩2万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地价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条 使用国有存量土地新办工业企业或新上工业项目,可实行划拨供地,政府免收租金及有尝使用费;实行作价入股的县、乡(镇)政府10年不参与分红,其中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20年不参与分工;需要出让的,除按规定的下限标准收取出让金外,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0%补贴,30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40%补贴,50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60%补贴,100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80%补贴。 第三条 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新办工业项目的,可以采用租赁、入股等办法用地,政府免收土地收益金。 二、财政税收方面 企业税收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考虑到企业处于创业阶段,政府建立扶持企业发展基金,对企业给予适当的礼帽,其补贴部分由县、乡(镇)财政于次年元月底前按时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四条 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且年入库增值税1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在企业入库增值税县内留成部分中,前3年补贴50%,后5年补贴80%。 第五条 鼓励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根据当年投入规模和效益总量给予补贴。 第六条 所得税补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