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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07-5-9 6:5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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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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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附属的独立核算非保险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办理财政登记。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公司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保险、财政、税收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资本和负债 第七条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 公司筹集的资本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等。 采用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的资本,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公司筹集的资本,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公司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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