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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08-7-25 9: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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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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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绩效信息的全面披露与评价:公共受托责任解除的关键 政府承担的公共受托责任不同于企业的经营受托责任。经营受托责任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公共受托责任则源于民主社会制度的建立(Boyne&Williams,2003;Stewart,1984)。企业以盈利为目标,委托人(股东)可以从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获取投资回报率等财务指标以评价代理人(经理层)的业绩,从而解除代理人的经营受托责任。但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解除相对企业而言复杂得多,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其一,政府行为缺乏可观测性。选民与政府之间既存在委托与代理关系,又存在被管理与管理关系,这种强势代理人(政府)与弱势委托人(选民)的特殊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选民在信息获取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与企业中代理人(经理层)受外部竞争(经理人市场和产品市场竞争)制约不同②,同样作为代理人的政府缺少对委托-代理问题的自动约束机制。由于可观测性和市场自动约束机制的缺乏,选民不得不寻求某种信息披露机制,以便了解并制约政府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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